案例6:针对同一申请人发出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黄某遭丈夫肖某及肖某父家暴多年,区人民法院作出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
2005年,黄某和丈夫肖某经人介绍结婚。结婚当年年底,她被肖某的父亲实施家暴,当时,肖某并没有阻拦父亲的行为。2008年,肖某第一次对黄某实施了家庭暴力,以后发生暴力的次数渐增。“按照黄某所述情况,肖某之所以实施家暴行为,很大原因归结于肖某父对黄某实施过家庭暴力的影响。”2016年2月4日上午,肖某赶到黄某公司对其进行殴打,黄某同事帮忙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开具伤情鉴定函,黄某被鉴定为轻微伤。
黄某向妇联投诉,她向市妇联出具了派出所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文书、病假证明单、受伤图片、证人证言、手机威胁短信等证据。市妇联认为,因为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肖某父亲的家暴违法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从黄某反映的情况来看,肖某父亲实施的家暴行为,本身也已经对她造成了身体和精神的伤害。
经与派出所电话沟通了解情况后,市妇联考虑案件的复杂性以及黄某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决定对黄某的案件实施法律援助,委托法援律师代黄某申请了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对肖某作为被申请人外,也将肖某的父亲作为被申请人。
3月7日,市妇联委托法援律师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内容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黄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出民事裁定书:一、禁止被申请人肖某的父亲对申请人黄某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肖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黄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人身保护令发出后,肖某以及肖某父未作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黄某搬离住所并更换了工作,通过市妇联提供的法律援助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1.被申请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施暴者只有一个人,但现实中也存在几个家庭成员集体对受害人施暴的情况。法律并未对被申请人的数量作出限制,受害人可根据受暴情况,针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施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一份或数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针对不同被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在施暴者是一人以上的情况下,不同施暴者实施暴力的方式可能会不同,比如,有人直接实施身体暴力,有人实施精神暴力。受害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候,可以针对不同施暴者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有针对性的请求。人民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