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离婚判决后仍可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

案例5:离婚判决后仍可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

案情回顾

梅某与叶某均曾离异,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叶某多次在家中对梅某实施家庭暴力,梅某曾多次报警,但又考虑到双方均系再婚并已育有一女,故勉强维持婚姻关系。2014年10月,叶某再次对梅某实施家庭暴力,梅某终于不堪忍受,遂携女儿离家与叶某分居生活并决定离婚。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判决,依法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叶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八万元。判决作出后,梅某本以为终于可以摆脱家庭暴力的困扰,但不料被告在得知法院判决结果后,发短信威胁将再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惊恐万分,再次向妇联请求帮助,街道妇联告知她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叶某进行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行为,同时禁止叶某进入居住的房屋。2015年3月26日,梅某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并提供了威胁短信等证据。法院审查认为,被告长期殴打原告已被依法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原告提供的威胁短信等证据,被告在判决后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较大,遂于次日作出裁定,禁止被告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原告,且禁止被告进入原告居住的房屋,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裁定作出后,法院依法向当事人双方进行了送达,同时向当地街道、妇联、派出所等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街道妇联密切关注该案,多次联系梅某了解情况,梅某反映叶某再未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也均未提起上诉,离婚判决后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及时化解了家庭暴力发生甚至升级的危险,有效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分析:(https://www.daowen.com)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前配偶,但在一审离婚判决作出后生效前,如果认为存在现实危险性或受到威胁,仍可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离婚后因各种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的前配偶施暴,亦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的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