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妇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7:妇联代为申请的人身 安全保护令

2016年3月 25日,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妇联组织的申请,向家庭暴力加害人李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

3月21日下午,遭受家暴妇女赵某的母亲到妇联反映,赵某的丈夫李某于当日上午殴打自己的女儿。赵某的母亲称,女儿到李某住处,想要与李某协商离婚及房产处理事宜,二人起了争执,女儿遭到李某殴打。经医院诊断为多发外伤,软组织损伤。二人结婚以来,李某多次动手打人,赵某都忍着没说,这次赵某被打严重。赵某及其母亲担心李某再到医院、家中骚扰和实施暴力,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值《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21天,受理第一起家暴案件。鉴于赵某的母亲年纪较大,市妇联告知可以由妇联代替她的女儿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市妇联根据赵某母亲提供的女儿被打现场录音、李某发的威胁短信、市妇联的信访登记记录以及家庭暴力危险性预测量表等证据,于3月22日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区人民法院当即受理,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于25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发出民事裁定书,具体明确: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当事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如被申请人李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裁定书第一时间送达到被申请人李某手中,严厉告知李某必须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定的法律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随后,将裁定书送达市妇联以及李某、赵某所在的社区和派出所,以便对李某的行为进行监督。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此案中,妇联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责,代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没有要求出具报警记录,也没有要求出具伤情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情鉴定结果,符合立法本意,即从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考虑,法院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不能过于严格,应本着灵活、便捷原则从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