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暴力处置中,公安机关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50.在家庭暴力处置中,公安机关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安全。与其他家庭成员相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又难以通过自己的力量获得法律的保护。为了避免可能面临再次受到家庭暴力侵害,优先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健康和安全,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带离家庭,进行紧急救助和安置。

紧急情况时将未成年人带离施暴监护人,已是多数国家普遍的制度。带离的目的是紧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当危险状态消失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将未成年人送回家庭。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儿童保护经验发达的国家,当儿童正在面临生命威胁、严重的身体伤害、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时,儿童保护部门的社工或者儿童保护调查小组的社工如果认为儿童确实面临紧急危险的,会先采取带离家庭的措施,将儿童安置在安全的地方,然后通知法院听证,决定是让孩子回家还是由政府进行临时监护。在挪威等国家,儿童福利部门也有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将孩子带离家庭,之后由社会福利委员会进行评估,决定孩子的后续安置问题。(https://www.daowen.com)

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这个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到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未成年人意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的单位和组织,对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被害人,应当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对面临家庭暴力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或者相关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本法将这些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上升到法律层次,赋予了公安机关、民政机关在采取紧急安置措施时的法定职责,同时将保护的对象从未成年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