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哪些个人和组织

92.人民法院作出人身 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哪些 个人和组织

根据本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申请人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对象,被申请人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义务承担者,都应当且有权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情况。

(2)作为送达对象的公安机关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负责维护公共安全的国家机关,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职责。根据本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也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本法第25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将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送达管辖法院所在地的相应公安机关,一来能够使公安机关将已经或者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作为关注和工作的重点对象;二来也是其履行本条规定的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职责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是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被申请人所在单位等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将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送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目的是为了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给予重点关注和关心帮助,履行好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职责和义务。与公安机关一样,作为送达对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相应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本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关系到被申请人的职业发展,能够对其产生较大影响,有的单位还设有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本单位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情况送达被申请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教育和约束,有利于被申请人自觉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