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村委会申请撤销监护权

案例12:村委会申请撤销监护权

案情回顾

林某于2004年7月生育非婚生儿子林某龙,因林某龙的生父身份至今不明,故林某龙自出生后一直随母林某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林某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龙的后背和双手臂,用火钳鞭打林某龙的双腿,并经常让林某龙挨饿。2013年8月开始,镇政府、村委会的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拒不悔改。2014 年1月,团市委、市妇联、镇政府、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对林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林某龙,但依然我行我素。2014年5月底,林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龙的后背、双手臂,为此,县公安局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林某送入市救助站予以临时安置。2014 年6月,林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以林某长期对被监护人林某龙的虐待行为严重影响林某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林某对林某龙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该村村委会作为林某龙的监护人。法院征求了林某龙的意见,林某龙明确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某共同生活。为此,法院依照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当庭判决撤销林丽某对林某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某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龙的监护人。

案件分析:(https://www.daowen.com)

被申请人林丽某作为林某龙的监护人,对自己认为的被监护人林某龙不听话行为,未能采取说服教育正确引导的方法,而是采用打骂等方式长期对被监护人林某龙进行虐待,经榜头镇人民政府、榜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的多次劝阻和教育,拒不悔改。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林某龙的身心健康,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故其不宜再担任林某龙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