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73.怎么申请人身 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24条规定了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两种形式,并对其适用情形作了区分。

一是以书面方式提出。人身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需要遵循相应的实体和程序上的要求。从程序上看,作为一项严肃的司法程序,无论是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还是作出裁定,书面形式是其基本要求。与口头方式比较,书面形式具有载体固定、内容明确、意思表达清楚的特点。要求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有利于明确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遭受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形等内容,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作出裁定。

二是关于特定情形下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书面形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践中面临一些困难。例如,有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文化程度不高,甚至是文盲或者半文盲,要求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客观上存在困难。又如,本法第28条对紧急情况下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作了特殊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书面申请材料,而口头申请对申请人而言相对较为便捷,应当允许申请人口头申请人身保护令,这也有利于家庭暴力事件的依法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对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记入笔录。

如前所述,与书面方式比较,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载体不固定、内容不明确的特点。因此本条规定要求对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在记录笔录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完整地记录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具体情况,以便于受理和依法作出裁定。申请人在提出口头申请过程中,表述不清,内容不完整的部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可以进一步询问或者向申请人核实,并如实记入笔录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