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设置在哪里
《反家庭暴力法》第18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知道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设立的主体是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短期安全的安身之所,帮助受害人脱离暴力侵害或威胁,是政府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责任所在。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和安全保障,制定临时庇护场所的条件标准、服务内容、工作规范以及政府监管责任,在公安部门、接受家暴投诉的机构、组织与临时庇护场所之间建立畅通的合作与转介机制,鼓励并支持公益组织、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庇护场所的建设。基层政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遴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临时庇护场所或为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专业服务。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设立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独设立,二是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在实践中,设立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公安部门以及接受家暴投诉的机构、组织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稳定持续地运营;二是有安全保障,使施暴者难以找到或找到后不能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三是短时间内受害人可以到达;四是可以满足受害人基本生活需求;五是有一定的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2008年民政部会同全国妇联等部门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此后,全国已有近400个城市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各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5万人次左右。2015年,民政部、全国妇联又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归纳总结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的基础上,明确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原则、任务、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了保护措施,为法律实施打下良好实践基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