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同居期间可以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6年02月17日
案例10:同居期间可以获得人身
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周某兰向临高法院起诉称,她与湖北籍男子周某国于1998年开始同居,2004年4月生下一女孩并共同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周某国时常有事没事拿周某兰出气,只要在外有不顺回到家里就对周某兰施暴解气,或只要喝了酒就殴打周某兰,且不计后果,致使周某兰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为此,周某兰曾多次向当地基层组织求助,也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曾到场教育、训斥周某国,甚至曾对周某国处以拘留处罚,但他毫不收敛。如今,女儿正临升学考试,周某兰意识到,如不采取措施为其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必将贻误其前程。为此,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周某国自保护令生效之日起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周某国自保护令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接触其本人。法院受理后认为,周某国在与周某兰同居生活期间,曾因殴打周某兰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至今又不思悔改,有时酒后威胁、殴打周某兰,使周某兰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对周某兰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案件分析:
现实中同居关系比较普遍,许多年轻人出于结婚目的进行婚前同居,有的老年人出于多种因素考虑未办理结婚手续而在一起共同生活,农村或流动人口中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同居者之间构成亲密关系,相互之间的暴力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具有共同特性,虽然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承认,但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