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还有哪些
2026年02月17日
86.保护申请人人身
安全的“其他措施”还有哪些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属于兜底性规定,作为一项立法技术,它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延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法律文本中未尽的其他措施,就需要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把握,具体案件中还需要采取什么内容的其他措施,需要处理案件的法官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运用法律智慧进行选择和裁定。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措施也是种类很多,包括:命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相关亲友保持法庭所规定的距离并远离申请人及相关亲友的住所、学校、工作地点或其经常光顾的场所;不考虑车辆产权归属,支持申请人对车辆或生活必需财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补偿暴行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损失、医疗费用、子女抚养费用及误工费;命令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向申请人支付子女抚养费及其他生活费;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所得来源等相关信息;限制或禁止被申请人与未成年子女会面;强制被申请人接受心理辅导、精神治疗、戒瘾治疗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规定的内容包括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活动;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等内容。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定时间以后,人民法院将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和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措施,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起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