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

81.为什么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身 安全保护令的时限

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设立的意义和参考依据来看,对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时间上的限制非常有必要。一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此,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对于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来说,审理期限都过于漫长。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免受暴力的危险为首要目的,情态发展往往具有紧急性,如果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就不能实现应有的保护目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二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审理时限可以参照行为保全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在制度设计上参考了《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事诉讼法对情况紧急的行为保全申请,规定审理时限为四十八小时。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而对被申请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行为自由的强制措施,相对于财产的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来,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且难以恢复,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区分了案件的一般和紧急情况,规定对于紧急保护令,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对于一般保护令则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此外,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判人员应当进行一定的审查,如果当事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案件结果直接关系到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以裁定形式驳回申请,且裁定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