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口头裁定还是书面裁定
2026年02月17日
76.人身
安全保护令是口头裁定还是书面裁定
根据本法第26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裁定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中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规定:“裁定适用的事项有:(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按形式可分为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口头裁定指审判人员不制作裁定书,而是将裁定的内容口头向当事人宣布。口头裁定一般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程序问题,如准予撤诉、延期审理等,口头裁定的内容以及宣布的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书面裁定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法律文书,适用于关系到当事人权利比较重大的程序问题以及某些实体问题,比如允许上诉的裁定、不予执行、保全等裁定,都应该采用书面裁定形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必须是书面裁定,并且应当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书既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也应当写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理由等内容,让当事人明白作出该裁定的来龙去脉,从而更容易接受裁定书的内容。这样可以避免在诉讼过程中节外生枝,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制定裁定书的要求,以及本法的规定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