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处罚
男子刘某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之禁止性规定,被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十日。
案情回顾
雷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受理后,经审查依法裁定:禁止丈夫刘某对雷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实施辱骂、威胁、殴打、残害等行为的家庭暴力;禁止刘某骚扰、跟踪申请人雷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或与上述人员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有效期为3个月。并于3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直接送达。
23日晚,刘某在吃饭的时候喝了点酒,认为岳父在包庇雷某,自己心里很不舒服,便与岳父发生了争吵。站在一边的岳母谭某开口说了几句,刘某便认为岳母谭某在帮腔,心里更是生气,便趁着酒劲,将自己面前的瓷饭碗向谭某扔去,砸中谭某额头导致伤肿。随后又在与岳父的争吵中将饭桌面板砸到地上。后在当地派出所出警后方得以平息。
在得到当地派出所信息反馈后,法院对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进行了审查,并询问了当事人刘某,认为刘某于23日晚砸伤谭某,毁损财物属实,明显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性规定,于是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之规定,对刘某拘留十日。并于当日晚移送至当地拘留所执行。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因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本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经作出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被申请人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严肃性,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也要受到处罚,人民法院可以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
如继续实施家庭暴力,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侵害申请人的,或者骚扰申请人的,也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