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特定群体遭受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安置
《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2款相关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主体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在此限。这也体现了本法第5条规定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遭受家庭暴力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的精神。(2)具体情况包括“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值得注意的是“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这项情形。近期发生的南京饿童案,这是一起由于监护人不作为引起的恶性案件,幼小的生命过早逝去让人愤慨、叹息,对于这种情况,公权力有必要积极介入,避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虽然本法没有明确规定有抚养、赡养义务,拒不履行的,严重影响被抚养人、被赡养人人身健康的,属于家庭暴力,但并不影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下,公安机关、民政部门采取紧急安置的措施。(3)本款的执行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具体由公安机关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根据2015年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未成年受害人临时监护、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等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安排在专门区域进行救助保护。对于年幼的未成年受害人,要安排专业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护和精心照料,待其情绪稳定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到爱心家庭寄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