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家庭暴力可能被追究哪些行政责任

95.实施家庭暴力可能被追究哪些 行政责任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施家庭暴力可能被追究的行政责任有:

(一)殴打、捆绑、残害等行为的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谩骂、恐吓行为的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的行政责任

家庭暴力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列举的几种常见方式以外,还包括其他方式,其他家庭暴力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例如,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