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主体与责任主体一致吗,包括哪些类别
2026年02月17日
102.强制
报告主体与责任主体一致吗,包括哪些类别
根据第3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第14条规定的强制报告主体是一致的。
需要注意的是责任主体既包括机构又包括其工作人员。这些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五类:一是教育机构,包括学校、幼儿园。二是医疗机构,主要有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三是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四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这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一类民办社会机构。五是救助管理和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根据本法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