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与限定

一、问题与限定

“法律”概念,正如许多重要字词一样,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用语。人们大体承认,如果仔细研究,包括不断追问,“法律”概念或曰定义,是个没有结论,而且无法得到结论的思考目标。所以,早在1960年代,英国学者哈特(H.L.A.Hart)就曾指出,“没有什么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像‘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一样,被人们持续地加以追问,由严肃的思想者,以如此复杂多样、奇异甚至相互矛盾的方式,加以回答”[3]

但是,这恰恰意味着,人们可以从另一角度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加以考察;也意味着,从另一角度对其使用加以考察,完全可能得出新的思路以及新的认识。不难理解,“法律”概念的使用,如同其他语词概念的使用一样,背后时常包含值得分析的历史线索,以及话语实践。可以认为,在法律语境中,因为法律本身和社会主体的关系是实质性的,决定了或者至少影响着社会主体的利益配置与利益存亡,所以,“法律”概念的使用,有时也就不是“轻易”的、“随意”的,而是“小心”的、“郑重”的。这种使用,有时包含了目的策略,甚至包含了斗争意图,当然还有实践性的历史欲望。在这个意义上,透过某些“法律”概念的使用过程展开分析,具有独特的价值。

(一)

法学界,将“法律”概念作为研究对象的学术历史,主要是“学说化”的,也即主要分析被贴上“重要法学学者或者学派”标签的人物或者群体的理论。这种“学说化”,或讲“分析”,当然是有意义的,可以使人明晰法学学者是怎样仔细追究法律内涵的,可以使人获得学术历史演化的某些重要信息。此外,对这种追究的洞悉,以及获得相关的重要信息,又是理解其学术话语理论如何影响日常话语实践的一个基本前提。

然而,人们可以觉察,与“法律”相关的学术理论,从来就和与“法律”相关的社会话语是互动的,换言之,两者之间总是存在着相互“借贷”、相互“偿还”的关系;或者,可以这样来说,在学术话语实践有时是日常话语实践的背景的同时,日常话语实践,有时也是学术话语实践的背景;在学术话语实践影响日常话语实践的同时,日常话语实践,也在影响学术话语实践。因此,考察、分析、理解“法律”概念的日常话语实践,又是理解这一学术话语实践的一个基本前提。更需要指出的是,如此考察、分析、理解,还是深入理解学术话语历史本身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就有可能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为什么“法律”概念,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用语。凯尔森(Hans Kelsen)曾经敏感地提到,“法律”语词的日常使用,是理解法律概念的出发点[4]。凯尔森没有深入分辨,或者展开,其中的要义,这是遗憾的,当然在其体系中也是自然而然的。但是,推进凯尔森的感觉,将其在日常话语实践的分析中加以展开,是大有可为的。

日常话语实践的种类十分复杂,包括了“文化交流”“经济往来”“政治对垒”等,也包含了“法律活动”“公共讨论”“词典用字”等中的与“法律”概念相关的言说流动;并且,从中国的角度来看,有时可能是在中外交流中展开的。这种实践,表达了一般民众、商业人士、政治显要、法律成员、普通学者以及词典编者在“法律”概念使用上的话语情景,自然,也是在这种话语情景中展开的。

(二)

当然,我的研究,目前主要将视点集中在中西近代日常话语交流实践的比较考察上。所以如此,首先,从时间说,是因为考虑到当下的与“法律”概念相关的日常话语实践,无论中国的,还是西方的,与近代历史中的相关日常话语实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又是从后者中逐渐繁衍生发的。同时,近代历史中的相关日常话语交流实践,还是当下“法律”概念学术学说的一个渊源;就此而言,前者中的某些观念信息,于是,自然而然地就会潜入后者之中。这样,为了更好地理解当下的相关日常话语实践,以及学术话语实践,从近代切入是不可避免的。(https://www.daowen.com)

其次,从空间看,这是因为近代中西之间发生过重要的“最初历史交流实践”,也即出现过值得仔细考察的初期“西法东渐”“东法西渐”(比如《大清律例》被翻译成西文),以及“中西法律斗争”(比如治外法权问题),还有间接的相互联系;当然,尤其需要提到的是“各种语言的交互往来”,以及其中所包含的“互译”。于是,当下的中国“法律”概念思考,就和近代的中西互动,存在着某些瓜葛。在这种互动中理解当下的命题,也就可以凸显实际的历史渊源的“真实”;我们进而可以进一步地反向理解当下。从中国出发的研究视角看,这是更为重要的。

此外,在中西近代日常话语交流实践中比较考察,还有一个独特的意义。这里是说,日常话语交流实践中的中西双方,因为是日常话语交流实践之中的,所以,在文化意义上,存在着主体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问题。比如,一个具体的西方人物主体,可能因为时常是在中国游历、生活、“工作”的,故而,其意识中,在具有某种西方文化内容的同时具有了某种中国文化内容;反之,一个具体的中国人物主体,可能因为有时是在西方游历、生活、“工作”的,故而,其意识中,在具有某种中国文化内容的同时具有了某种西方文化内容。于是,当考察中西近代彼此之间的相互日常纠缠的时候,在人们通常所说的“中西对立”理论结构和人们有时容易忽略的“世界流通”理论结构[5]之间,我们也就可以作出一个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分析、辨别;换言之,我们也就可以更为深入地理解两种理论结构对于近代乃至现代历史事件历程的解释功能[6],进而,重新思考这一时期中西在法律意义上的相互关系。

应该指出,在日常话语交流实践中比较考察的学术操作,是极为少见的。就不同民族国家学术中的法律概念话语的比较研究而言,西方学者,以往以及晚近,作出过一些努力。就以往看,早在19世纪下半叶,阿莫斯(Sheldon Amos)已经比较了诸如德国学者和美国学者的一些早期法律概念理论。[7]就晚近看,1980年代以来,凯格尔(Gerhard Kegel)曾经比较了德国萨维尼的历史主义法律概念和美国斯托里(Josef Story)的普通法法律概念;[8]雷曼(Mathias Reimann),曾经比较了德国萨维尼和美国卡特(James C.Carter)、德国蒂保(Anton F.J.Thibaut)和美国菲尔德(David D.Field)、英国边沁的法律概念理论[9]。在20世纪初期,以及后来的一些时期,中国学者也曾展开过类似的学术操作。[10]但是,显而易见,这些比较研究,如同本章开始提到的,主要针对的是学术话语,而非日常话语,甚至对后者表现了“遗忘”的学术习惯。因此,在近现代中西日常话语实践的比较中展开分析,可以推进这一方向的学术努力,将“遗忘”变为“回忆”。

(三)

在我的研究中,我的基本观点是:第一,在特定的近代中西交往时期里,参与交往的主体的“法律”概念的使用,不可避免地是“策略”性、“目的”性的,而非“一般语言化”的(也即不经意的),其背后具体微观政治实践,具有特别的操纵意义;第二,在这一特定时期里,交往中的“法律”概念的含义表达,是具体语境化的,而非“中西对立”化的,这里的意思是指,我们也许难以发现“中国如何看待法律概念/西方如何看待法律概念”这样一种二元模式;第三,我们也许应该注意这一时期的“法律”概念使用背后的“世界流通”的意义,换言之,无论“中国”的,还是“西方”的,其中“法律”概念的“理解”,也许都是“世界理解的一个组成部分”。

由此延伸的我的另外一个基本观点是:在区分“法律”概念的“感性使用”和“探讨使用”[11]的条件下,这一时期的“法律”概念使用,从某种角度暗示着从近代演化而来的现代及当代法律话语实践本身的相对自主的发展道路,在和近现代政治经济相互纠缠的过程中,甚至在融入近现代政治经济的过程中,中国近现代法律实践,反而在一些基本方面依然可以是“独立”的;于是,发现一个认识历史的“法律行动者”的视角是必要的[12]

(四)

我的研究涉及历史“事件”选择的问题。应当指出,本研究所选历史“事件”,不是随意的;在本研究的历史分析叙述中,这些资料具有重要的横向历史相关性,并且具有并非偶然的纵向历史相关性。通过这些资料,应当在获得一般意义的“法律”概念话语活动的真实内容之际,可以获得语词使用历史演变的具体流动信息。就此而言,也需特别说明的是,在我的研究中,作为分析对象的“法律”概念是在两个意义上被分析的:第一,其被视为表达一些实质含义的语词而被分析;第二,其被视为一个在近代才逐渐凸现,并且逐渐与“法”字之使用并驾齐驱,同时逐渐超越“律”字之使用的现代汉语术语而被分析。

一般来说,人们时常认为,在中国古代并无现代汉语意义的“法律”一词使用,现代汉语意义的这一术语的使用,大致源于日本术语的传入。[13]本章在分析今天汉语意义的“法律”一词的基本含义在中国与西方之间交流的“对照”的同时,也将逐步追溯其在近代汉语中的历史线索;并且,尝试在微观社会实践中,建立这一术语使用的一些语境,将可能存在的历史的另外具体而又重要的层次剥离出来。之所以集中于“法律”一词而展开,主要是因为,今天的“法律”一词和“法”字的使用,已经远远超过了近代以及近代之前的“律令”和“律”等字;另外,同样重要的是,因为近代中西的初期交流极为可能是“法律”一词在白话文意义上的广泛使用的动力之一。这意味着,通过“法律”一词,还有其与“法”“律令”及“律”等字的关系,可以发现法律概念背后一般法律话语的某些历史变迁,特别是可以发现这种话语的“近代”与“现当代”的历史关联,从而,推进我们对现当代法律实践的深度理解。自然,更需要指出的是,在我的研究中,字词的变迁和概念话语活动的分析,需要同时也必须在和其他重要相关字词的辨明中加以展开。因此,“法律”一词,就汉语而言,不免会和“法”“律令”“律”等字词交织互训。

我的分析方法,基于上述历史资料的大致选择定位,以及在“字词”和历史微观实践语境之间的关系把握的叙述目的,从而是话语谱系学的。

针对在今日含义上的“法律”概念问题而言,中西近代日常话语交流实践大致包含了三个阶段:开始、发展、趋同。本章仅仅讨论“开始”。“发展”和“趋同”将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撰述。分析、讨论这三个阶段,以及其中的历史内涵,是为后面几章更为深入地比较分析后来的近现代中西法律概念理论作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