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义的地理学科话语
除了上述三点之外,我们需要注意另外一个更为富有启发性的问题:法律意义的地理学科话语。
(一)
1920年代,德国学者阿尔夫雷德·赫特纳(Alfred Hettner)指出,有两部著作对19世纪的地理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一就是《论法的精神》,另一个是德国学者赫德尔(Johann G.Herder)的《人类历史哲学观念》。[111]而本章前面不断提到的《职方外纪》,同样首先是地理学性质的一部著述。前面提到的《明史·艺文志》地理类书目中,列入欧洲人专著的仅见两种,一是艾儒略《职方外纪》五卷,二是庞迪我(Didace de Pantoja)《海外舆图说》二卷。《职方外纪》,大致介绍了西方的地形气候、风土人情、风俗习惯、政治制度、法律运作。此外,《职方外纪》的作者,还向西方讲述过中国的类似故事,尽管,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仅仅属于今日标准地理学研究的辅助对象。《论法的精神》,则分析了西方的这些内容,当然也分析了中国还有世界其他地方的同类内容,进行比较解释。此外,《论法的精神》特别强调了地理因素和法律的相互依赖关系,将人口、气候、纬度、经度、地貌、物产等具体环境因素和法律制度勾连起来[112],而且1749年,在一个修订版本中,孟德斯鸠将一幅主要表现——但不限于——欧洲的地图附在书的开始部分[113],这意味着,地理学科话语是《论法的精神》中的一个重要学术路径。同样,如前所述,康熙本人也是非常关心地理问题的,关心地图的绘制问题。其后的雍正、乾隆,大体上也是如此。(https://www.daowen.com)
(二)
这里包含着这样一个暗示:以地理学科的知识坐标来看,世界的各个地方,仅仅是作为“地方”而存在的;换言之,世界的各个地方,是作为“地球一个分子”而存在的,从而是多元的,与“中西”或者“东方西方”这种大致二元分立并无多大的联系。或者,这样表达这个暗示:地理学总是循环性的,是从一个民族地方转向另外一个民族地方的,从而需要不断地深入新的具体区域以构建全球化的“细微世界想象”,而且,需要在多元的意识中,构建“世界图画”,尽管,这种图画的“中心”,可能随着图画绘制者意识形态的变化而变化。
于是,法律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法律”概念的使用,作为与地理状况相互联系的一个制度因素,总会因为“全球地图”的构建追求,以及“各地地理”的故事传说,从而附带地相互传入转出,进而存在一个“世界流通”的问题,也即或者通过不同语言的交流中的意会,或者通过不同语言的更为现实的翻译,而为世界的各个“地方”所理解、所运用。在这个意义上,针对近代初期以及后续时期,开辟“不断变幻的世界的这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关系”这一思路,要比固守“不断变迁的中西关系”和“不断变迁的东方与西方的关系”,来得更为真实。
而以康熙为代表的清代官方的法律概念话语实践,和以孟德斯鸠还有其他类似的思想家为代表的法律概念话语实践,不言而喻,是进入“不断变幻的世界的这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的关系”这一思路的特别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