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和个人主体实践的关系

第七章 法学理论和 个人主体实践的关系

——在美国早期实用主义法学和中国早期左翼革命法学的比较中分析

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要能够精通它、应用它,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1]

没有人曾经设计出什么方法可以把学者与其生活的环境分开,把他与他(有意或无意)卷入的阶级、信仰体系和社会地位分开,因为他生来注定要成为社会的一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