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礼逊语词实践的微观背景

五、马礼逊语词实践的微观背景

我们现在可以再看马礼逊。

(一)

1808年,马礼逊来到澳门。在东印度公司,其结识了当时已是高级职员的斯当东。在斯当东的帮助下,马礼逊迅速和东印度公司的其他重要职员形成了密切关系。第二年,其与作为东印度公司重要成员的一对夫妇的女儿结婚,并且得到翻译职位,年俸五百英镑。[66]然而,无论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马礼逊的东印度公司的背景意义,似乎远远超过了介绍其加入东印度公司的斯当东。

首先,马礼逊虽然没有像斯当东那样,直接翻译中国法律,但是,似乎在另外意义上更多地了解了中国法律,而且,具有更为强烈的政治实用目的,并为颇具英国殖民象征意义的东印度公司以及后来的英国政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就政治实用目的来说,可以注意,1820年代,马礼逊提到:“具备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历史和地理等知识,这将大大有助于同中国政府进行谈判,特别是像东印度公司的管理委员会……”[67]就法律方面来说,众所周知,正是经过马礼逊的提醒,在中英早期的法律纠纷冲突中,英国政府已经知道领事裁判权的重要价值。同样是1820年代,他说:

经验已经表明,中国政府的法律就是要使受审者绝对地服从,从而判处其死刑,即使外国人完全无罪,或者只是“非预谋的杀人罪”,也难免一死。[68]

中国政府采取这种敌意手段,不只是对待个别的嫌疑犯,而是反对该外国人所属的国家在广州的外侨。这种手段乃是没有多少公正可言。[69]

要找出一个解决办法是不容易的,可是,不论东印度公司或英国政府,都非常明显地忽视了这个严重问题。仅仅有领事权,而无裁判权,是没有用的。[70]

其次,马礼逊还曾积极展开行动上的“法律实践”。例如,1821年,在“土巴资”号中英纠纷中,英国方面执意要求,即使是在中国伶仃岛上发生了英国军舰开炮致使中国村民死亡事件(两名死亡),英国依然需要按照英国法律处理英国水手。当时,中国当地政府提出必须依照中国法律惩处英国凶手。针对这一事件纠纷,后来东印度公司的一位大班提到,东印度公司遇到了与中国人最严重、最麻烦的一次谈判,马礼逊博士所“表现的热忱和努力是始终如一的”[71]

再次,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以外,从文字方面来说,在马礼逊和米怜等人共同创办的《察世俗每月统记传》《中国丛报》和英文版《广州纪事报》中,他们不仅刊载传教的内容,而且刊载1810年代至1850年代的中国状况、鸦片贸易实况,并且,在刊物中提出各种如何与清朝政府相周旋的主张。[72]

最后,所有这些,和马礼逊提出的与孟德斯鸠对中国负面的“想象”颇有几分类似的一段话,是相互印证的。这段话是:

中国虽然拥有自己的文明,但中国人却仍充满着嫉妒、欺诈和撒谎。他们心中充满了自私、吝啬、精明和冷酷……(https://www.daowen.com)

中国人对落水即将溺毙的人无意去援救。他们虐待家奴和妻妾。中国政府的公堂里,对尚未认罪的男女严刑拷打。中国人还虐杀女婴……因为中国人的原则就有缺陷,这就产生了有缺陷、凶残的行为。[73]

(二)

现在,回到马礼逊编纂的《华英字典》。

1809年,马礼逊提到,自从加入了东印度公司,“我已准备为公司的利益服务”,“当翻译官方公文时……我希望这部字典编成之后,可以为后来的传教士们提供必不可少的帮助”。[74]其实,正是在东印度公司的一万二千英镑的资助下,并且后来由该公司在澳门的印刷所印刷,《华英字典》,才得以问世。[75]同时,为了协助英国解决领事裁判权的问题,马礼逊特别提到了字典以及研习中文的必要性。他反复强调,“必须学会中文”[76],“我们的东印度公司也应当……派遣英国学生前来中国学习中文和文学[77]。显然,这里从细节上表明了《华英字典》和东印度公司的协作意图关系——如何“进入”中国。

在此,与斯当东颇为类似的是,马礼逊字典中“法律”概念的对应英文的翻译操作,实际上是希望建立理解中国法律的一条同样准确的参照路径。当西方人,特别是英国人,凭借这一字典,试图联系西方特别是英国法律经验去“进入”中国的法律世界的时候,字典,具有了“校准目标”的作用。进而言之,字典可以从语词话语角度,去减少基于中英法律冲突而凸显的“英国不便”。这点,对于近代逐渐彰显自身指示意义的汉文“法律”两字连体一词而言,更是如此。因为,汉文“法律”两字连体一词,特别集中地指向了国家制定的标准法律[78];而在中英冲突中,正是主要记述刑事规则的中国标准法律,时常成了本身常是刑事问题的中英冲突的且被中国官员竭力使用的“中国托词”。应该这样来说,其时,英国一方的确并不清楚中国法律的确切渊源。换句话讲,斯当东虽然翻译了《大清律例》,但是,一方面,斯当东的译本本身是非常有限的,也即仅仅翻译了《大清律例》的一小部分;[79]另一方面,英国人依然不太清楚中国法律的基本结构。如果知道了汉文“法律”有如英国国会或者其他权威机构制定的“laws”,以及“a law”,特别是马礼逊自然应该知道的“statutes”,那么,英国人的“法律视野”,将会广泛而又准确地瞄向清政府的各类官方文字制度,并在这些文字制度的理解中,更为有效地调整对付中国的策略方法,而不仅仅局限于斯当东的英译《大清律例》。

(三)

与此联系,字典中和英文“law”对应的中文译事,对于英国人的策略,具有迂回辅助的功能。

当中国人读到或者听到“law”,使中国人知道该字意指了汉文“法”“律”“律文”“法律”等时,而且,当中国人读到或者听到“lawgiver”,使中国人知道该字意指汉文“设律的”“立法的”等时,并且使其联想到中国自己的《大清律例》,那么,中国人与英国人的法律理解,将会出现大致没有障碍的意识对接。中国人,特别是中国文人,可以在汉西语文的交流过程中,通过《字典》这种不经意的方式,通过《字典》时常以一般文化交流表象遮蔽了潜在政治斗争的方式,在日常语言实践中,向英国人传达“英国人对中国的法律理解是否恰如其分”的词语信息,从而使英国人,可以更为准确地“进入”中国法律世界,进而从另一辅助角度去使英国人调整自己的政治策略。

具体言之,显然,在编辑汉文刊物时,甚至就在学习汉文的过程中,马礼逊等,自然会和中国文人有所交流,[80]他们时常会以不自觉的方式,建构一类具有隐蔽作用——隐蔽潜在政治交锋——的词与物的关系。在这一词与物的关系中,中国的清朝立法机构和英国立法机构也就可以呈现类似化的对应,中国的法律文字和英国的法律文字,也就可以呈现可互换的对应。因此,通过汉文相应字词来表达“law”“lawgiver”等词,其背后的作用,至少依然在于更为顺畅地“进入”中国法律世界。

(四)

在这个意义上,马礼逊的“法律”概念的字词翻译实践,在其与东印度公司紧密关系这一无法回避的背景中,就根源之一而言,实际上是前述斯当东式的亚当·斯密实用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侧面推进。对此,更为直接的一个证据是,1825年,马礼逊说:

英国正在逐渐占领接近中华帝国的领土……为此,英国政府需要有懂得中文的人才。法国政府虽还未与中国有直接交往,却已经在巴黎设置了皇家中文讲座。[81]

在这,我们也就更为容易理解,针对近代普遍的翻译问题,为什么当代学者尼南贾纳(Tejaswini Niranjana)讲道:“翻译就是……为不同话语——哲学、历史编纂学、教育、传教士的著述以及游记——所遣,以为延续和保持殖民统治之用。”[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