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一、问题

在本章中,我将讨论、分析“法律”概念的使用、翻译等问题,而且,将在语言使用翻译和社会观念背景的相互映射的关系中、语言使用翻译和微观个人履历的相互勾连的理解中,展开这种讨论、分析。所以,问题的目标,是“话语实践”。我将时间大体集中在从中国角度来说颇为重要的1800年代至1830年代。就本章涉及的具体人物而言,我将特别集中在人们熟悉的几位西方传教士,比如斯当东、马礼逊、麦都思和郭实腊等人,展开我的叙述。

(一)

从语词看,对于几位传教士在“法律”一词上的使用和翻译,学界以往展开过一些研究;而且,这些研究也是十分细致的。[3]但是,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语词本身的表达、表现,以及语词历史的一个过程。在我看来,从表达、表现上分析这一概念的使用和翻译,以及语词历史的一个过程,是有意义的,可以促进我们对其在语词上的含义理解,可以知道这一概念的纵向变迁。然而,就法律的独特语境来说,“法律”概念的使用和翻译,不可避免地又是非常复杂的,特别是正如许多人所意识到的,在近现代,随着各个民族国家交往的深入展开,这样一种使用和翻译的背后,隐藏着许多“重要故事”。因为,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纠纷的存在;纠纷,不仅可能是个人的,而且可能是广义社会的,或说民族国家的;此外,社会或者民族国家的纠纷,在特定时期可能是更为重要的。在纠纷中,随着人们的利益、观念、立场或者态度的变化——这种变化同样又是不可避免的——“法律”概念的一般含义,因而也会裹挟在利益、观念、立场或者态度中表达自己的“差异”。因此,应当揭示使用、翻译背后的话语实践。

从时间看,1800年代至1830年代,对于近现代的中国而言,是个重要历史时期。众所周知,其后紧随而来的正是以鸦片战争为显著标志的中西冲突。处在这个时期,中国和西方,都开始明显地在政治、法律上相互观察,展示了特殊而又具体的“刺探”欲望。而且,政治、法律上的直接对垒,当然还有所谓的“中西法律纠纷”,比如治外法权,已是不可回避的进入议事日程的基本现实。挑战与回应、征服与抵抗,特别是通过军事斗争而表现出来的“挑衅与反挑衅”,已是迫在眉睫。正是这一基本现实,正是这一“迫在眉睫”,从中国视角来看,加速了中国参与全球意义的法律观念“世界流通”的进程,并且,也为我们提供了进一步把握对于中国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关于法律概念理论的历史背景。

从人物看,在本章中,我之所以特别关注上面提到的几位传教士,主要因为,对于汉文“法律”一词的使用,尤其是经由“中国视角”来看的近现代汉文“法律”概念的含义理解,上述西人主体的双语翻译,是一个重要的语词实践的参照。从法律概念的汉文白话文的发展来说,近现代的中西之间的双语翻译,特别是上述西人的双语翻译,尤其是通过双语词典的双语翻译,是一个辅助性的,然而又是需要注意的历史推动力。[4]我们可以发现,他们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西文中的某些法律概念含义和汉文中的某些法律概念含义的对应关系,予以复杂地呈现了。于是,作为典型,他们的实践也许提醒我们需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历史的一个侧面的重要,就“法律”概念来说,是否可能恰恰在于“西方和中国是否形成了某种相互纠缠的辩证关系”,而不在于“西方怎样影响了中国”?当然,最为重要的是,在这些传教士的相关话语实践中,我们可以非常具体地,从典型角度,去推进对汉文“法律”概念和具体社会话语实践的关系的历史理解。另一方面,对于他们的研究,可以增进我们对今天汉文“法律”一词使用的历史依据的理解。

(二)

本章研究,是前面两章的延续和深化,研究的是“趋同”问题。

在第一章中,我分析了这样一些问题:第一,当仅仅使用汉文“法律”一词的时候,作为西方人物主体和中国人物主体,其背后的话语实践,是怎样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展开的?第二,针对这种话语实践的展开,我们可以搜寻怎样的关于汉文“法律”一词使用和含义理解的历史线索?第三,从这种话语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出怎样的“关于中西近现代法律观念比较”的新结论?(https://www.daowen.com)

在第一章中,我集中讨论了作为西人的艾儒略和作为汉人的杨廷筠,他们的语词化的社会经历和政治策略,以及这一经历、策略和其时中国较为普遍的“法律”概念语词实践的相互关系。我特别集中于艾儒略主要撰述、杨廷筠协助润色的一个文本——《职方外纪》。因为,其中包含了一段值得注意、分析的汉文表达:

欧逻巴诸国赋税不过十分之一。民皆自输,无征比催科之法。词讼极简。小事里中有德者自与和解;大事乃闻官府。官府听断不以己意裁决,所凭法律条例,皆从前格物穷理之王所立,至详至当。[5]

在这段文字中,“法律”一词是十分醒目的。

在第二章中,我分析了,在艾儒略、杨廷筠相互合作的历史实践之后,汉文“法律”一词,以及其中的含义,是怎样继续演化的,是怎样继续和广泛社会政治实践以及微观个人话语实践相互联系,从而继续表达自我的(尽管,这是汉文“法律”一词演化、表达自我的路线之一);而且,我的分析,是在对照同期西文“法律”概念——比如英文、法文、德文——的基础上展开的。我也尝试得出“关于中西近现代法律观念比较”的进一步的新结论。我集中于康熙的“圣谕十六条”、雍正的《圣谕广训》,以及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字词文本。在这些文本中,我认为,包含着我们可能感兴趣的汉文“法律”一词的重要使用,以及大体同时代的西文“法律”概念的重要表达。

就第一章而言,其中,已经隐含着“使用、翻译”问题。因为,艾儒略背后的“西方”,杨廷筠背后的“中国”,如果两人希望在同一文本——也即第一章所讨论的《职方外纪》——中去表达“法律”一词的一个意思,那么,两人就必须通过潜在的“理解、对照、猜测、设想、把握、表达”的语言活动,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背后的“西方”和“中国”凸显出来。这一凸显的具体话语结果,首先就是不同语言中的语义的交换。[6]

就第二章而言,其中,同样隐含了“使用、翻译”问题。只是,这种“使用、翻译”问题,是不太明显的。比如,我讨论了康熙和西方传教士的交往,分析了孟德斯鸠和黄嘉略——其时一位长期居住在巴黎的中国人——的对话。在这些交往、对话中,作为“中国”的一方,和作为“西方”的一方,同样都需要通过潜在的“理解”等语言活动,将自己背后的“中国”和“西方”的语言意义——当然包括政治观念——表达出来,实现交换。这当然是种间接的“使用、翻译”实践。在孟德斯鸠和黄嘉略的对话中,相对而言,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到这一实践。[7]

(三)

本章尝试在历史理解和理论理解两个方面,推进这一层次的研究。

在本章中,我将从这样几个方面来展开我的讨论:第一,分析斯当东等传教士是怎样通过翻译,来使用汉文“法律”概念的,并且将其和中国以及西方的语言背景联系起来;第二,尝试分析他们为什么会这样使用,以及背后的社会观念语境是怎样的;第三,揭示这些语词使用和历史以往相关字词使用的彼此关联;第四,提示所有这些对后来的近现代中国法律概念理论的演化,可能具有的意义。在本章的结束部分,我还将更为具体、更为深入地阐明对斯当东等传教士特别关注的理由;这对本章的立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