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世界”的话语实践及其背景

四、“康熙世界”的话语实践及其背景

在此,我们当然可以像法学历史通常所说的那样,将中国的这种情形,视为“没有自然法传统”的一个表征;将西方的情形,看作“拥有自然法传统”的一个结果。但是,如果我们进入具体微观的历史话语实践,我们也许可以获得另外的、颇具启发意义的思考路径。这一另外的思考路径,也许可以成为分析两者差异的特别重要的理解纠正。换言之,在具体历史话语实践中,实际的微观环境背景的考察,也许远比这种观点——“没有或者拥有自然法传统”的观点——更为富有分析的意义,也许可使我们发现事物并不那么“中西二元对立”。深入来说,上述两种“法律”概念的不同使用,以及差别,也许是在“中西边界模糊”的多重繁复的具体政治对立中展开的。

我们先行考察“康熙世界”。

(一)

第一,从个人经历看,在位期间,康熙的一项重要政治活动是和西方传教士的往来,特别是与“步艾儒略后尘”的耶稣会士的往来。虽然,康熙曾经禁止过西方的宗教活动[46],但是,从主要方面来看,康熙和耶稣会士保持了良好的关系。1668年,也即“圣谕十六条”颁布的两年前,年仅15岁的康熙,处理了棘手的耶稣会士汤若望(Adam Schall von Bell)、南怀仁(Ferdinand Verbiest)和钦天监正杨光先等清朝官吏之间的一次重要争执。在争执中,汤若望和南怀仁,依据西方的几何数学原理,计算天象,校正了明代历法中的一些偏差;但是,杨光先及吴明煊等,却认为这种校正属于图谋不轨,于是将汤若望送入了牢狱。[47]1668年,北京发生地震,震前南怀仁成功地预测了这次地震,相反,杨光先等却没有成功预测。之后,南怀仁抓住机会向康熙投诉杨、吴二人,指称对方陷害。[48]康熙认为,“历法精微,难以遽定,应差大臣同伊等测验”[49],要求教士和杨、吴各自运用自己的测算方法,测量正午时间日晷表上所显示的日影长度。结果,“南怀仁所言,逐款皆符,而吴明烜所言,逐款皆错”[50]。最终,康熙宣布汤若望一案为冤案,并且深信西方科学,“授西洋人南怀仁为钦天监监副”[51],“对南怀仁神父十分敬重”[52]

第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时的康熙来说,与观念上的“西学优越”相伴随的,恰巧是身体政治上的“西学优越”。稍后一段时间,康熙曾经有一次染上疟疾,御医束手无策,在外传教的耶稣会士洪若翰(Jean de Fontaney)和刘应(Claude de Visdelou),献上金鸡纳霜(奎宁),治好了康熙疾病。[53]此事,加深了康熙对西学的正面理解。而在疾病问题上,当年也即1661年,正是时任钦天监正的汤若望建议,由于康熙已经患过天花,不会因天花疾病而影响身体从而影响国家治理,孝庄及顺治,才决定由康熙继承皇位。[54]对此,康熙应当是“知道”的,并且是“铭记”的。[55]

第三,更为重要的是,耶稣会士在早期传播西方知识的时候,颇注意顺应当时中国君王的“世界中心”的意识形态。一个重要例子,即是早在将世界地图引入中国明朝的时候,利玛窦便将中国位置“小心翼翼地”摆在世界地图的中央。此举,不仅得到明代皇帝的赞赏,而且使地图顺利地在明代朝廷官员中广为传播。[56]到了康熙时代,另外一个例子,则是受聘耶稣会士绘制了《皇舆全图》,于1718年完成,这时的耶稣会士同样“谨慎地”将通过北京的子午线定为零度经线,以示中心。而《皇舆全图》,当时是世界上最为精确、范围最广的世界地图。[57]在此,显而易见,通过西方传教士的策略操作,西方知识被巧妙地和中国权威意识形态相互结合,从而促使耶稣会士所推出的西方知识,易于被康熙这样的君王接受。[58]于是,我们也就可以发觉,中西知识之间在这方面呈现了并非偶然的对接,以及当时相关一类西方学术政治和当时一类中国思想政治之间,也在这一方面,形成了某种心领神会的“合谋”关系。(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可以注意,正是这一时期(在此主要是1670年之前),康熙阅读过包括艾儒略《职方外纪》(主要将其作为地理书籍阅读)在内的一些耶稣会士的书籍,并且,每日或者隔日(1697年以后),接受耶稣会士法兰西人白晋(Joachim Bouvet)、张诚(Jean-François Gerbillon)和葡萄牙人徐日昇(Thomas Pereira)等用满语讲解几何数学、代数学和三角数学。在康熙的观念中,西方天文历法之类的科学,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的某些知识,并非是不可参考的,反之,它们需要翻译,而且需要清朝大臣对之了解,当然,所有西学,是不能传入民间的,即使像《皇舆全图》这样的渗入西学知识的世界地图,有时甚至也是不能在官吏中传播的。[59]就政治法律制度的某些知识看,后来,从1679年开始,张廷玉等着手撰写《明史》,其中专门提到了《职方外纪》,并且将其列入《明史·艺文志》[60]。1780年代,由纪晓岚等编辑的《四库全书》,也将《职方外纪》编入其中(当然主要将其视为地理书籍)。在文字使用异常敏感的这段清朝时期,编进包含西方政治法律制度部分介绍内容的《职方外纪》[61],我们可以推断,实际上是继康熙之后将“西学”尽力予以表达的一个初步尝试。毕竟,在康熙的视野中,“尔西洋人,自利玛窦到中国,二百余年,并无贪淫邪乱,无非修道,平安无事,未犯中国法度”[62]

(二)

在这样一个具体微观的环境之中,包含自己特定含义的“法律”两字连体一词,尤其是在《职方外纪》中所用的“法律”两字连体一词,其和中国已有的“法”字,以及“律”字,作为意思相近的语词指称,同为康熙等君王所使用,相互替代,便是一件不难理解的语言实践。

更为需要提到的是,《职方外纪》中所提到的法律,是“皆从前格物穷理之王所立”的,其意是指法律和“圣明君主制定”的依存关系。这样一种意思表达,经过康熙等长期以来的众所周知的“圣明君王”的自我认同,也就容易发生某些内涵传达上的另外转换。这里的意思是说,在明代的明显是指“西方法律制定依赖格物穷理之王”的西方意识,在清代官方的三个相互联系并且可以相互替代的法律字词使用中,得到了要比明代较为“西化”的演变,也即三个字词和“格物穷理之王”,在中国可以具有进一步的相互勾连。在此,我的分析并非是说,此前的中国官方字词使用,是完全缺乏这种勾连的。在明代,官方当然也会认为自己的法律是理所当然的“格物穷理之王”所制定的。但是,在康熙等和西方耶稣会士的具体交往实践这一背景中,康熙等自己的君王“圣明”的自我认同,会和西方的“格物穷理之王制定”的话语意识彼此对接,形成一种微观的“世界意义”“世界视域”(在康熙等眼中),从而,会使康熙等要比以往君王更为相信法律经由自己这样的“圣明”君王制定才可称为真正的法律。自然,《职方外纪》中的“从前”(即“久远历史之前”)一词的意思,也许并未因此进入同样的另外转换。

此外,相关的是,康熙等对税赋的看法十分不同于明末时期的明朝政府。在康熙等清代君王的观念中,税赋和治国形象有着辩证关系。国库富足,固然依赖税赋增加,需要时时“征比催科”,然而,与长治久安的政治需求相关联的民无怨言,同样是需要考虑的。基于这种意识,康熙政府采用了“薄赋轻税”的策略。例如,从1662年开始,至1707年,在保证基本赋税的前提下,康熙政府已经累计免去全国各地钱粮几乎一亿余两;1712年,就纳税额的标准,康熙更是提出,“康熙五十年以后,滋生人口,永不加赋”[63],也即以上年丁额作为当年纳税标准,“皇粮国税”永不增加。而且,根据历史记载,自1712年开始,三年之内,康熙政府“总蠲免天下地亩人丁新征、旧欠,共银三千二百六万四千六百九十七两有奇”[64]。虽然,康熙年间的薄赋轻税有着其他种种原因,但是,其和明末“征比催科”毕竟形成了明显的对照。在这一背景中,联系康熙与西人的“具体合作”实践,可以想见,当康熙阅读耶稣会士写作的《职方外纪》,发现其中用文字写下的西方“无征比催科之法”(见本章开始部分注文),相反,明末征比催科四处皆是,而后又读西方“所凭法律条例,皆从前格物穷理之王所立”的言语叙述,在这种情况下,康熙在其自己的语词话语中产生明清赋税对比,明确提出“完钱粮以省催科”(见前“圣谕十六条”),贬明褒清,进而唤起“圣谕十六条”的“法律”一词使用的意识形态,应该不是一件无法顺理成章的事情。

(三)

当然,这一时期“法律”字词本身的其他日常使用,尤其是经过明代甚至更早时期的相关字词的日常使用,也会在康熙的语词使用的意识形态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