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法律概念理论的观点比较:差异
那么,在法律概念理论上,当然首先是针对近代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作为比较,我们如何看待美国的早期实用主义法学和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
(一)
首先,我们可以将“预测”,以及“政治态度”,作为两者的关键词加以分析。毫无疑问,在各自的法律概念的观点中,“预测”是美国的早期实用主义法学的核心概念;“政治态度”,则是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的核心概念。它们之间,可以认为存在着一些重要区别。针对近代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人们可以明显地看到,美国的早期实用主义法学理论是通过较为明显的方式——“预测”——来否定“立法中心”的法律定义结构的;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理论,则是通过较为迂回的方式——“政治态度”——来既肯定、又否定这一结构的。
这里的意思是说,“预测”,意味着通常理解的“立法”功能是次要的。因为,通常理解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规则,或者法官通过判例确定的“规则”[116],既有可能在“预测”中获得真实的意义,也即在预测者主观中发挥强制的威慑力量;也有可能经由“预测”失去了意义,也即没有在预测者主观中发挥这一威慑作用(因为预测者认为法官不大可能这样或者那样判决)。在这种“预测”式的分析方法中,外在于普通人的他者(比如主权者)的“立法确立法律”的思路被消解了,代之而起的是普通人的内在自我“预测估量法律”的思路。这种消解,如果追问,其根据则主要在于在实践中人们总是可以看到适用、执行立法规则的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当人们认为文字规则是如此的时候,并没有如此地适用或者执行文字规则。当然,另外如同卡多佐提到的,其根据,同时也在于法院或者类似的机构,在司法、执法活动中,有时将人们不认为是文字规则的内容,比如习惯、风俗、政策、法理等,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强制规定[117]。换言之,上面提到的作为理由的“现实之中不确定性”,在此是重要的。
而在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中,“政治态度”的概念,并不意味着通常理解的“立法”功能是次要的,同时,其引入了这样一个包含自我紧张的话语内容:一方面,任何立法都可以,而且必定,使被书写的规则文字成为法律,因为,统治阶层——无论是现存的有产阶级,还是未来获得政治统治地位的无产阶级——的权力,以及由此而来的制定行为,正是一种国家行为的表达以及有效实施,法律正是因此而产生的;另一方面,一个阶层,特别是被压迫的阶层,可以通过自己的价值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立场,去宣布另一阶层,特别是特定的有产阶层,通过立法而制定的规则文字不是法律——这就是蔡枢衡所提到的“恶法非法”——从而提出使用革命的方式加以推翻、使之没有法律的效力(当然包括实效)的行动理由。如果联系一般传统法学时常提到的法律实证主义,以及极端的自然法学,那么,可以这样来说,在这里提到的左翼革命法学中,一方面,人们可以看到法律实证主义的印记——恶法亦法;另一方面,人们可以看到极端自然法学的印记——恶法非法[118]。在下面一章中我将分析,这个自我紧张的话语内容看似是矛盾的,其实,可能不是矛盾的,而是另有理论的意义。在此,我们需要稍加解释的是,这种左翼革命法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其在分析法律时,经常不去刻意区别“作为一般考察的对象的法律”和“作为需要推翻的对象的法律”。换句话说,这种法学,可能时常没有意识地同时使用“描述性(descriptive)的法律概念”和“规范性(normative)的法律概念”;前者是观察的态度,后者是行动的态度;前者没有带入行动化的价值动机,后者则带入了这种价值动机。[119]
此外,在“预测”这一关键词中,法律实证主义的“立法权力优于司法权力”,被美国的早期实用主义法学置换为了“后者优于前者”。特别是当这种实用主义法学强调司法的目的在于社会需要(后文还要讨论)的时候,“立法权力”的重要性,也就自然而然地被淡化了,一种人们常说的“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势必呼之欲出,而且,人们还要容忍这种“司法能动主义”[120]。
相反,在“政治态度”这一关键词中,“立法权力优于司法权力”这一关系,并没有被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明确地予以瓦解。对于这种左翼革命法学,重要的不是两种权力孰先孰后,而是两种权力必须纳入同样的受到批判或者赞扬的对象行列。如果立法权力是政治化的,那么,司法权力同样是政治化的。后者的政治化,是前者的自然延伸。在某种意义上,与当代的广义左翼法学之一比如批判法学有所区别,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就像后来的一般中国左翼革命法学一样,通常没有将司法权力的问题视为一个优先性的分析焦点。[121]如果需要在政治上重新检视司法权力,那么,首先就需要在政治上重新检视立法权力。立法权力,在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视野中,是首要的。就此来说,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再次部分地保留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内容。(https://www.daowen.com)
(二)
显然,人们可以立即发觉,上述区别的一个重要基点在于“阶级立场”的概念,至少,从各自话语叙述的结构来说,“阶级立场”的概念的有与无,似乎是更为根本的。就法律概念理论的观点看,美国的早期实用主义法学没有,而且也不大可能,提到“阶级立场”的问题。因为,一般的实用主义,当然包括早期的实用主义,其本身在“阶级立场”上没有“政治正确”的基本认定;换言之,实用主义不大喜欢主张某个阶级,比如被压迫的无产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必须给予支持的。实用主义总会认为,要视条件而定。霍姆斯说,“一个完善法律体系的第一要求,便是应当顺应社会的实际感受和需求,不论感受和需求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122]。相反,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直接提到了,而且也必须提到,“阶级立场”的问题。毕竟,在左翼革命法学的基本逻辑中,“阶级立场”上的“政治正确”,是不容置疑的。左翼革命法学总会认为,法律从其产生那天起,就是统治阶级压迫的工具;压迫的问题,必须用从思想到行动的反压迫的方式来解决。在左翼革命法学话语中,“阶级立场”的概念,总会发挥思维逻辑上的控制作用。朱怡庵说:“阶级的法,站在支配阶级的立场的人们,又谁能公然地宣告呢?”[123]无产阶级,必须“自己动手的来颠覆既成的国家制度……设置自己的法的关系”[124]。李达同样指出,资产阶级的法律,“只是想把自己阶级的意志加入于统治万人的法律之中。他们的意志之根本的性质与方向,是受他们的阶级的存在之经济条件所决定的”[125]。
上述这些区别,是重要的,也是人们熟知或者容易看到的。然而,需要提到的是,我们不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比较两种法学的不同,而且可以通过“预测”和“政治态度”的概念本身,从另外的视角,更为直接地切入两者的区别比较,得到较为深入的对照结论。
(三)
从两者并未清晰意识到的话语目标来说,在前者中,“预测”概念在一个方面是指观察法律现象的主体的主观理解活动;在后者中,“政治态度”概念,是指针对被观察的法律对象本身的具体特征(即法律的特征)的主观表达。在主观活动上,如前所提示的,“预测”是指法律活动参加主体的一种带有“价值中立”(人们通常认为的“中立”)色彩的认识活动;“政治态度”,则是针对法律本身的特性的一种带有“喜好偏见”倾向(这里不含贬义)的思想声明。在理解结果上,依然从概念本身的特性来说,经过“预测”所得到的对象或者内容,可以被任何人,或者任何阶级、集团,不断地评估、设想,从而可以不断地被这些人或群体加以利用;相反,“政治态度”认定的对象,或者内容,则是只能为一些人或者一些阶级、集团所赞扬,所利用。在这个意义上,概括来说,“预测”概念本身没有预设与“阶级立场”略有区别的“派别”的概念;“政治态度”的概念,则明显地预设了这一概念。
另一方面,如果上面针对概念预设问题的分析是正确的,那么,正是因为没有“派别”的预设,而且,作为被预测出来的“可能存在的法律”——这是前面提到的美国早期实用主义法学的真实意思——其本身,似乎没有被赋予认识主体自己的“主观价值”,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当预测的时候,我们看到的主观活动,自然而然地可以认为是种“科学”(这里是指通常的类似自然科学的科学)活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霍姆斯曾说,在法律审判中,精确的数字化计算是困难的,然而,社会的进步,“恰恰在于我们可以尽力而为”[126];对于研究法律的人来说,未来是“统计学、经济学”的天下[127]。卡多佐也宣称,社会学对法律审判是颇为重要的[128],其要求“法官将在这一狭窄的选择范围内来寻求社会正义”[129]。庞德认为,在法学教育中,应该进行社会学、经济学的训练,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专家的真正需要[130];人们应该“关注经济学、社会学……不要假定法学是自足的”[131]。科学的活动,或者科学的“预测”,是经验实证的,这种活动如同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现象一样,不是喜好偏见的表达(尽管,他人完全可以指出这种“科学”活动不可能是没有主观价值的)。
与此相别,因为“派别”的鲜明意识,而且,预先认为在法律语境中政治的态度是不能回避的,所以,在中国的早期左翼革命法学中,人们看到的法律理解,也就不大可能是种通常理解的“科学”活动。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我在上面提到的一些左翼革命法学的例子,一般没有谈论,而且也不大可能谈论,自然科学式的法律认识以及法律理解。[132]
在此,重要的是,一旦呈现了“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式”的认识方法,那么,两者法学的不同,可以较为深入地对照起来。这里的意思是说,“科学”的预测方法,凸显了实用主义的法律运作过程中的工具意图(正如许多学者提到的工具主义),这种意图,试图以“有用、有效”的方式对待法律;而在左翼革命的思路中,问题则是“工具对谁有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