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律概念理论的语境分析
2026年03月04日
第四章 近代法律概念理论的语境分析
——以奥斯丁和丘汉平为比较视点
社会出身和政治观点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1]
前面三章,通过中西文化在个人身份上的微观融汇,比如,西方传教士或中国某些教徒深谙中西语言,或者,熟知中西制度实践,来深入探讨与“中西联系”相关的近代早期中西法律概念的特定使用,以及某些中西法律概念本身的纵向变迁,特别是中西法律概念,在具体语境中的相互纠缠,相互“斗争”。前面三章,揭示了从“中国角度”看的近现代法律概念理论的一个历史发动。从这一章开始,我将在“这个历史发动”的理解的基础上,推进新型范式的比较研究。我将在更为广阔的中西融汇,同时也是中西相互拉开的背景中,分析与法律、法学某些层面相关的“世界普遍化”的问题;进一步论证,在近现代,针对法律概念理论,我们更应冲破“一个民族国家”观念的束缚。(https://www.daowen.com)
前面三章,涉及一个结论,也即在微观的中西法律概念相互作用过程中,一个工具性的法律概念——今天人们熟知的法律概念——的使用,开始巩固起来。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了“国家权力”“国家法律秩序”的含义,因而,和本章将要深入研究的奥斯丁的理论[2],颇为接近。另一方面,第二章和第三章也提到了,几乎是在奥斯丁理论开始出现的时候,比如,1820年代至1840年代,与奥斯丁理论非常相似的“辞典”定义的理论,已经在西方传播开来。因此,从奥斯丁切入,展开中西比较,是有理由的。当然,这里的说明,对于本章研究的丘汉平的理论,是同样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