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词实践的背后

三、语词实践的背后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些内在的分别?此外,为什么艾儒略要对西方的法律实践作出这样的描述?再者,为什么艾儒略会出现可能是“探讨使用”的语言表达?

(一)

我们应当注意一个背景。这个背景是重要的。当时,艾儒略在撰写《职方外纪》的时候,和其时中国明朝名儒也是重要官吏的杨廷筠,相互合作,完成此书。谢方指出,原书署名“西海艾儒略增译,东海杨廷筠汇记”[33]。明代李之藻,在《刻职方外纪序》中提到,“余友杨仲坚氏与西士艾子增辑焉”[34]。艾儒略自己在《自序》里说,在《职方外纪》上,“杨公……订其芜拙,梓以行焉”[35]。而且,艾儒略主要是跟杨廷筠学习汉语的。[36]在某种意义上,也许正是这一“微小”背景提示着我们,从中,可以获得上述那些内在分别的相关信息,从中,可以获得为什么艾儒略要对西方法律实践作出如此描述的相关信息,以及为什么艾儒略会“探讨使用”语词的相关信息。

我们首先观察杨廷筠。

从学术经历看,杨廷筠曾经参与过明末十分活跃的无锡东林书院的活动。[37]无锡东林书院的活动,大致分为两类。其一,一些儒士大赞程朱,批判陆王,他们“阐提性善之旨,以辟阳明子天道证道之失”[38],同时,颇为提倡“格物穷理”之说。其二,东林书院经常讨论时政问题。黄宗羲指出,“……会中亦多裁量人物,訾议国政。亦冀执政者闻而药之也。天下君子以清议归于东林,庙堂亦有畏忌”[39]。参加东林议政的儒士身份,是复杂的,既属知识分子,也属乡绅官吏,他们在中央和地方有着重要势力。然而,他们的舆论活动,主要是民间政治性质的,与“国家政治意见”颇有摩擦。从政治背景看,杨廷筠对当时的法律政制存有疑问。从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考成法开始,延至崇祯年间,政府要求科道官必须从地方州县官中行取,同时,又规定征科未完者不得考选科道,“考选将及,先核税粮,不问抚字,专于催科,此法制一变矣”[40]。对此催科,人们争议是不小的,[41]而杨廷筠亦是很有微词的。《浙江通志》记载:

时矿税之使四出,廷筠数以疏谏,尽发陈奉、马堂、陈增等奸状,出按江西。以三吴民重困榷税,上《减榷疏》,迁按察副使,请告归。[42]

在这些背景中,可以觉察,杨廷筠不大赞同国家的某些法律立场。

现在转向艾儒略。

在撰写《职方外纪》之前,艾儒略曾到北京“奉召听用”。艾儒略来到北京主要是担任修历的工作。但是,也许因为修历工作并不顺利,其很快就来到了杭州。大致来说,修历工作失败的原因,在于艾儒略自认为来华的主要任务不是修历,而是传教。[43]这点是值得注意的。此外,最为重要的是,1616年南京教案发生,在中国的耶稣会士都不同程度地遭受了“政治排斥”,艾儒略同样是未能幸免的。[44]另一方面,艾儒略不仅精通基督教义,而且精通西方近代自然科学,对地理知识也是颇感兴趣。1623年,其着重撰写了《万国全图》《西学凡》,再有就是《职方外纪》,还有一本《张弥额尔遗迹》。前三本著述,主要介绍西方地理和耶稣会士的教育制度,当然,另有其他西方社会文化、风俗、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交代。但是,如前所提示的,艾儒略的主要目的的确在于传教。在行动中,其曾为不少中国人实施洗礼,借此表现西方基督教教义的重要仪式。在观念上,艾儒略心存一个中心思想:透过完美宇宙和现实西方世界的观察,可以证明一位造物主的存在。所以,在《职方外纪》自序中,他提到了:

既幸宅是庭、飨是燕、观是乐,因而溯流穷源,循末求本,言念创设万有一大主宰,而喟然昭事之是惕。[45]

对艾儒略而言,传授西方科学知识、地理知识、人文风俗和政治制度,是广布基督教教义工作的一部分。(https://www.daowen.com)

从艾儒略的思想渊源看,16世纪之前,西方最为重要的神学学说,便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理论。众所周知,阿奎那将法分为四类,也即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定法。其中,人定法便指今天的国家法律。[46]在阿奎那的理论体系中,永恒法,无疑是等级最高的“法律”(今天汉语用法)。但是,阿奎那并不因此不去细说人定法。他指出,人定法“应该由市民社会的统治者来加以颁布”,“它是支配人类行动的法则”。[47]这一界定之中,既包含了“法是规则”的含义,也包含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含义。而且,他还说过,人定法不得违反自然法和永恒法。[48]对于汉文语境而言,在《西学凡》中,艾儒略首次介绍了阿奎那的神学理论,并且,竭力推崇其在基督教哲学中的典范意义,指出:

多玛斯甚博著书,又取前圣之言,括为徒禄曰亚。略所言最明,最简,最确,而此后,学天学者悉皆禀仰不能赞一辞令。[49]

不言而喻,艾儒略当然知道阿奎那的四种法律分类,以及等级学说,知道阿奎那对与人定法的特殊“要求”,而且,知道世俗法或说人定法在神学视野中的大致内涵。即使是在《西学凡》中介绍“法科”的时候,艾儒略也不曾忘记说道,包括“法科”在内的六科之中,“惟道科为最贵且要;盖诸科人学,而道学天学也”[50]。显然,道科学问是指当时的西方神学。在艾儒略的思想中,法科所学习的毕竟是世俗法,其内容、宗旨均在道科所涉神学之下。

可以想见,这样一个经历、遭遇,以及传教“任务”,还有思想渊源,会使艾儒略对中国的某些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异样的想法。

(二)

我们现在需要将杨廷筠和艾儒略的活动联系起来。

其时,诸如艾儒略这样的耶稣会士和东林书院儒士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双方不仅在一般论理知识上有些相互交流、相互赞赏,并且,在宗教上也是互为协助。作为耶稣会士的艾儒略,希望中国的儒士传播西方教义,同时,与东林书院关系密切的像杨廷筠这样的知识分子,对西方教义也是很有兴趣。杨廷筠甚至以如下语句表达的方式展示赞同“上帝至上”的西方教义:

方域大矣,其间位置冯生,日新富有,在一方即有一方物用,满足周匝,不相假货。有齐谐不能志,隶首不能纪者,是孰使之然哉?有大主宰在也。[51]

另外,有西人记载称,作为耶稣会士的神父们,对东林儒士表现出了巨大热情,竭力称赞东林书院所奉行的道德标准,同时,“书院的几乎所有成员都对基督教表现出极大的友好感情”[52]。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东林人常说的“格物穷理”一词,可以出现在艾儒略《职方外纪》的“格物穷理之王”的语言表述中。

就杨廷筠个人来说,其不仅在知识信仰层面上,而且在个人活动和组织上,与耶稣会士都有直接的相互合作。1611年,杨廷筠在参观了李之藻父亲的西式葬礼后,决定改信天主教。[53]当南京教案发生时,杨廷筠和徐光启、李之藻等人在家乡藏匿耶稣会士,使一些耶稣会士逃过此劫,而艾儒略恰是其中之一。[54]正是在杭州杨廷筠家中避免之际,两人开始了深入的“学理”交流。同时,在《西学凡》撰写完成之际,杨廷筠曾为《西学凡》作序。此外,杨廷筠曾出资举办“兴仁会”,专门帮助参加天主教的教徒的学习和生活[55]据西文文献载,艾儒略对“兴仁会”,当然还有其他和天主教有关的组织,表达了支持态度[56]

(三)

显然,这里重要的是,杨廷筠、艾儒略的私人实践,以及他们之间的交流往来的社会活动,提示了两人之间并不存在话语实践上以及政治上的基本障碍;相反,倒是存在话语实践上以及政治上的相互协作的极大可能。正是在两人的私人实践,以及相互交往中,我们可以获得《职方外纪》中两人合作使用汉文“法律”两字的重要信息,获得“为什么‘法律’两字的含义在杨、艾两人的手中有别于前述明代引文的其他作者”这一问题的分析路径,进而理解,为什么《职方外纪》要对西方法律实践作出那样的解说描述;此外,为什么艾儒略极为可能是在“探讨使用”“法律”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