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风险及其防范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发生违约、信用等级下降等情形,无力按照与小额贷款公司签的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偿还债务,造成贷款逾期、呆账等产生损失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是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条款履行其还款义务。小额贷款公司时刻面临贷款客户信用下降、无力履约的风险,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最直接、最主要的风险。
防范信用风险的主要措施如下:
1.完善监控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制订并完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的相关制度,做到贷款的全流程监控管理,以防范和化解部分风险。相关制度包括信贷风险预警制度、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考评制度等,明确风险点的分布及相应控制措施、惩罚措施。
2.分散系统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必须是“小额、分散”,即避免客户过度集中在某一个或几个行业,尽量考虑多行业经营。只有通过有效降低户均贷款余额,才能将系统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做到有效地分散系统风险。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金融市场因素(如利率、汇率、信贷、资产价格等)的不利波动而可能导致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蒙受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一般按照即时利息率签订固定利息率的合同。但由于金融市场的利率具有波动性,一旦市场利率上升超过贷款合同利率,将提高信贷资产的机会成本,造成信贷资金的相对损失。另外,利率风险对小额贷款公司借入资金的偿还也有一定影响。
为应对市场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将融入资金与贷出资金一一对应,融入资金在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上不过夜,当天收到借款当天贷给客户,客户归还时也同时归还银行,争取做到无缝衔接,减少利率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偿还到期的金融机构借款以及未能满足客户的贷款资金需求,或者无法以正常的成本来满足这些需求的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只贷不存”,不能吸收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放贷速度要快于资金回收速度,资金面紧张状况在所难免。如果其他资金未能及时筹措,若使用从银行融入资金提供给贷款项目,不能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则存在公司不能按时偿还银行借款的风险。
为应对流动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密切关注客户的资产状况,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尤其是对接好放贷时间与借入资金归还时间。对于可能无法按时归还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的贷款,要提前安排好还款资金来源,以降低不能按时偿还银行借款的风险。
(四)法律合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备,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确,业务活动得不到法律保护而存在的经营风险。合规风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或无法完全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明确其是否为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行为,其行业操作要求接近《商业银行法》。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使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尴尬的境地,既不完全适用《公司法》,又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法律身份不明确。法律的欠缺使得对其监管存在一定问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仅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但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的实施办法,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业不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实务中小额贷款公司由各省、市级金融办负责监督管理,受到地方政策影响比较大。
为应对合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尽量采取以下措施:
1.小额贷款公司在其注册区域积极开拓市场,在贷款客户同等条件下,优先投放“三农”项目,降低合规性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在放款时要求客户签订每月固定日期代扣利息的协议,同时做好利息结算工作,避免在客户提前付息或多付利息等情况下,相关贷款实际利率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从而可能影响主管机关对相关事项的认定与管理。
3.积极征求法律专业人员的专业意见,避免其所签署的各种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得不到法律保护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