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公司债审批或者备案流程
(一)发行债券的申请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其中,公司债券募集文件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3)债权总额和债权的票面金额;
(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6)债权担保情况;
(7)债权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8)公司净资产额;
(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2)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
(4)受托管理协议;
(5)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7)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8)债券持有人名册;
(9)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发行人相关信息;
(2)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3)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3)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
(4)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承销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
(二)审批或备案
1.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审核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核准制。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在此期间,公司债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进行并适时启动诚信档案查询程序。审核人员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审核意见将提交至反馈会集体讨论,对于反馈会确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回复材料。对于上述回复材料及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等将由公司债券监管部召开审核专题会进行讨论,再次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并由中国证监会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公司债券发行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等。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与领取批文后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公司债券监管部提交期后事项材料并进入相应审核流程。如图6-4所示:

图6-4
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备案
发行人在交易场所预审同意后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申请受理后,公司债券监管部以交易场所上市(挂牌)审核意见为基础简化审核程序。中国证监会履行核准或不予核准公司债发行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发行人到交易场所领取审核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事项或已履行完重大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发行。如图6-5所示:

图6-5
(三)发行上市
公司债券的上市依据上交所、深交所的《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指南》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