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种形式比较
(一)募集资金的难易程度
信托制通过专业信托公司推介和募集,其募资渠道比较成熟,投资者对信托公司也相对信任,相对容易募集资金。
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主要依靠普通合伙人的业绩和品牌,也可以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募集。如普通合伙人缺乏业绩和品牌,其首次在市场募集资金将比较困难。
公司制往往是先有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再确定组织形式,故一般不存在募资问题。
(二)资金的利用效率
信托制投资者资金利用效率最低,因为其资金要求一次性到位。
公司制的注册资本实行承诺出资制,与有限合伙制度类似。
有限合伙制资金利用效率最高,投资人出资为承诺出资制,投资者只要在收到普道合伙人的拨付资金通知后按规定时间缴清出资即可。
(三)投资管理人的责、权、利
1.内部治理结构
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权限最大,投资决策权通常仅属于普通合伙人。(https://www.daowen.com)
信托制通过约定确定决策委员会,虽然主要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参与其中,但也允许部分投资人参与决策。
公司制的投资决策权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其他高管仅有权提供决策建议。
2.可分配的利润
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和信托制的投资管理人的可分配利润范围基本一致,一般根据投资收益的比例进行提取。同时,还可以约定每季度提取一定的管理费。
公司制的高管存在激励不充分的情况,需要股东层进行一定的倾斜。
(四)IPO退出的便利程度
信托制在IPO时遇到一定的法律障碍,需要在IPO之前将拟上市企业的股权及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代持,其收益可能大打折扣或引发双重税收及遭遇其他法律困境。
(五)税收成本
单纯从税收种类上说,公司制税收成本最高,不仅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分配利润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存在双重缴税问题。虽然为鼓励投资,国家已规定各类税收的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仅局限在投资高科技领域,其他领域不享有,因此,受惠面有限。
信托制与有限合伙制对企业不征税,仅在投资人分享利润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六)法律监管
从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来看,对信托制和公司制的监管相对更为严格。信托制受到我国信托制度的法律规范和银监会的行业监督,例如强制性要求资金托管,故各方面操作相对比较规范。
公司制受制于《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管关于“诚信”“善管”义务的法律规定,关于基金的其他运作也有章可循。
有限合伙制在中国出现时间还不长,《合伙企业法》对于普通合伙人的约束尚不够完善,一般仅通过合伙协议约束。而对于有限合伙人越权参与有限合伙事务是否应与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与国际“避风港”条款接轨尚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论证。故在此阶段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监管最为宽松。
有限合伙制在设立程序与要求、内部治理结构、利润分配模式等方面都更加灵活,简化了烦琐的设立、决策程序,能有效地避免双重征税,受到私募股权基金的青睐。
信托制虽然需要资金一次到位,但其成熟的筹资渠道和类似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体制和分配制度也成为不少基金管理人实际采用的方式。
公司制以其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与外部法律环境,通过稳定的政策优惠,避免双重征税带来高税赋的优势也赢得很多投资者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