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风险及其防范

四、风险及其防范

(一)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

融资租赁业务中,维持租赁物自有价值对融资安全非常重要,因此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至关重要。租赁合同将包含租赁物的使用和维护条款。尤其是在飞机、船舶等高价值资产的合同中,会详述要求承租人的行为符合生产商和相关机构的维护要求。合同中也会赋予出租人检查资产、获得资产使用和资产维护状况信息的权利。

出租人一般希望限制承租人转租租赁物,从而确保其对租赁物享有控制权。转租可能导致租赁物失去控制,从而影响到其价值。

承租人要确保其使用资产不被打断。有经验的承租人往往会要求融资方和所有人作出“安宁使用权”(Quiet enjoyment)的承诺,确保在承租人符合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其享有使用租赁物不被打断的权利。

(二)租赁物保险

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保障租赁物价值的手段。承租人和出租人都需确保租赁物已被充分的投保,以便在租赁物受损的情况下,保险费足以清偿修缮费用;或者在资产全部损毁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购买新的租赁物。

除了租赁物损坏赔偿外,融资租赁中还需要关注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而导致的第三方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有些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即无论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情况下,通过保险可以降低相关方的责任,从而降低融资风险。

(三)买卖合同无效对租赁的影响

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为了融资租赁合同而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订立的前提。因此,在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或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以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如果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租赁物质量瑕疵

直接融资租赁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还涉及出卖人。出卖人和出租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租赁物的购买通常由承租人选定的。一旦租赁物出了质量问题,承租人由于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方往往难以追究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从诉讼程序上认可了承租人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规定承租人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保障了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

(五)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

在租赁期间,由于承租人实际占用使用租赁物,因此存在承租人对外转让、抵押租赁物以再融资的风险,尤其是没有法定登记的租赁物。如果善意第三人不知道租赁关系,并且办理了法定物权设定手续,那么该善意第三人的物权将得到保护。

出租人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是非常有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认可了一些保护出租人物权的措施,规定以下情形下第三人不能取得物权(即该第三人不是善意的):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六)承租人未能按期支付租金

按期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同时出租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的解除条件取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同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但是,租赁物价值相对应的那部分损失额应当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以免导致出租人双重受偿和承租人双重赔偿的不公。

出租人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即要求租金加速到期。这实际上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出租人不能同时要求收回租赁物。但是,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而未能最终实现的,出租人可以另行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七)出租人的违约

融资租赁合同中可能发生的出租人的违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而且出租人有责任的。出租人的责任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

2.由于出租人的原因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例如,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没有配合承租人导致其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例如,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未及时提供必要帮助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