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风险及防范

二、上市风险及防范

(一)公司上市对股东和管理层的挑战

公司必须周详及审慎评估公司本身、其业务策略及其股东与管理层的意向,方可作出上市决定。上市前需要初步考虑以下的问题,如果对这些问题不确定,则必须寻求专业顾问的意见,以讨论公司是否适合上市及在上市后将面对的问题及挑战。

(1)公司及管理层是否注意到上市所需的时间和成本?

(2)股东是否准备好接受某程度上失去公司的控制权(某些交易或需经由公司的独立股东事先批准)?

(3)公司管理层是否准备好接受对上市公司严谨的持续责任要求以及接受公众人士的详细审查?

(4)董事会任何人事变动也可能影响公司的股价及投资者的信心?

(5)公司管理层是否愿意花时间与投资者及研究分析员会晤及沟通?

(6)管理层能否平衡公司的短期表现(如尽量提高股东价值)与较长远的企业策略?

上市不是终点。实际上,上市标志着公司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公司上市后还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上市后对税务及法律适用的影响,董事将会承担严格的报告义务和其他持续责任等。

(二)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及应对

公司的主体资格(设立与沿革)是企业上市审核过程中间审核人员最为关注的法律问题,因为这涉及公司的股本是否属实,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份是否合法,公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基本判断。

根据证监会所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企业发行上市必须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具体包括:历史沿革是清晰可见的,历次增资、重组、扩张、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合法合规。

1.股东出资真实、不得抽逃

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如果抽逃出资,将构成公司资本的减少,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金额巨大、性质或后果严重,甚至会触犯《刑法》而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如果出现抽逃出资行为,则要及时补救措施,补足出资。

2.股权结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也就是说,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应当稳定、合理、合法,大股东应当有一定的控制力。

如果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低,而其他股东一起行动时有可能引起股本结构的变动时,公司不仅要有控制权稳定的方案,律师也要对实际控制权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影响持续经营发表意见。

3.股东人数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证券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必须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因此,任何一个股份公司在上市前,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超过200人就算公开发行了。所以,目前所有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都不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实践中,证监会也在严格遵循此原则,注重实质审查,即在审核时不但要看名义上的股东人数,更要看实际上的股东人数。

4.股份代持

委托持股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一个公司在上市以前,表面上有2个股东,实际上可能有超过6个股东。有些战略投资者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把几个重要的高管人员都挂在旗下,给他们一定的股份,也有为身份特殊人士进行股份安排或实际控制人通过代持方式规避锁定期的做法。

代持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是中国法律中首次将股权代持协议从隐密的灰色地带拉出来,正式承认了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并规定如果因名义出资人的行为造成了对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损害,则实际出资人有权索赔。

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在上市审核实践中全面严格禁止“股权代持”。“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依据。目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需要披露到自然人,且不允许代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