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流程

一、基本流程

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协助下完成,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上市工作包括:尽职调查与改制,申请文件准备,申报上市材料,发行和上市等阶段。

(一)尽职调查与改制

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向发行人提交尽职调查清单,由企业根据清单的要求提供文件资料。通过尽职调查,全面了解企业各方面的情况,确定改制方案。尽职调查是为了保证向投资者提供的招股资料全面、真实、完整而设计的,也是制作申报材料的基础,需要发行人全力配合。

改制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小组由公司抽调办公室、财务及熟悉公司历史、生产经营情况的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

1.全面协调企业与监管机构以及各中介机构的关系,并全面督察工作进程。

2.配合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编制及资产评估工作。

3.与律师合作,处理上市有关法律事务,包括编写公司章程、承销协议、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发起人协议等。

4.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和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完成各类董事会决议、公司文件、申请主管机关批文,并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及公关活动。

尽职调查过程中,发行人与券商将召集所有中介机构参加分工协调会,就发行上市的重大问题,如股份公司设立方案、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结构、则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盈利预测等事项进行讨论。协调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

根据协调会确定的工作进程,确定各中介机构工作的时间表,各中介机构按照上述时间表开展工作。

(二)申请文件准备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需要准备并提交以下文件:

1.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2)1-2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3)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2.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1)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3)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3.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 发行保荐书。

4.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1)4-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3)4-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4-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1)5-1 法律意见书;

(2)5-2 律师工作报告。

6.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1)6-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6-2 发起人协议;

(3)6-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4)6-4 发行人公司章程。

7.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1)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2)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3)7-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8.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1)8-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2)8-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8-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4)8-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5)8-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9.其他文件

(1)9-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2)9-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3)9-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4)9-4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9-5 重要合同;

(6)9-6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三)申报上市材料

申报材料由主承销商与各中介机构分工制作,然后由主承销商汇总并出具推荐函,最后由主承销商完成内核后并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将为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提供法律及专业依据。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四)发行及上市

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文。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通过媒体巡回进行路演,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刊登上市公告书,在交易所安排下完成挂牌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