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托制

二、信托制

图示

图4-1

说明:

(1)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通过信托平台募集资金和设立基金,发行基金凭证;

(2)投资人作为委托人,购买基金凭证,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信托合同一经签订后,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随即全部转移给受托人;

(3)基金保管人(通常为第三方监管银行)对基金财产行使保管权和监督权,并办理投资运行的具体清算交收业务;

(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基金财产,在发掘投资目标后,向目标公司进行投资,通过目标公司上市或资产并购受益,投资成果分配按信托合同约定进行;

(5)受托人投资顾问就筛选项目、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6)项目退出后,信托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享受信托收益或承担风险。

(一)概述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投资者和管理人通过订立契约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早期的契约型基金规模都很小,更多地依赖于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的个人信誉。随着信托制度的发展,信托逐渐成为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https://www.daowen.com)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也叫做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信托,是根据《信托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得到银监会的许可,通过信托募集资金并将信托计划的资金投资于上市的企业,获得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形式。实际上,就是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者直接进行管理或监管,共同承担风险,收获利益的一种信托形式私募资金的投资方法。信托制的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被委托人的信任,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且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的特定利益,对财产进行管理的行为。立法者用“委托给”代替了其他信托模式的“转移”,这就意味着其中新含义是通过契约精神的约束,双方签订严的密合同来实现信托的一种融资行为。其获利方式便是通过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退出等资本运作方式得到资本。

(二)运作模式

信托制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是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划拨资金购买基金份额,从而成为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和承担风险。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开设独立的资金账户,担负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职责,并收取托管费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约定日期把投资人资产转入专门账户,按基金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对资金进行投资和集中管理。投资人组成基金持有人大会,若投资人对基金运作管理方面有要求,可及时向管理人反馈,基金管理人也有义务定期向投资人提供基金活动的重要情况,如定期财务报告。基金合同期满后,对专门账户上的资产进行清算,基金管理人在此基础上收取一定比率的管理费,结算盈余和亏损。

(三)特征

1.信托制私募基金运作成本低

第一,信托制私募基金与信托制公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基本类似。不同的是,信托制私募基金设立更为灵活,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也相对宽松,基金的操作无须向公众公开,也无须向有关管理当局报告。

第二,信托制私募基金依据信托合同设立的虚拟的财产集合体,无须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投资公司,基金的设立成本低。

第三,信托制私募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国家只向基金持有人分配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2.信托制私募基金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设计不足

信托制私募基金当事人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作为投资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于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后,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市场上发挥自己专业化、规模化的理财优势,力争基金资产的增值。以提供这样的智力服务为前提,基金管理人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其利益在于获得管理费的最大化。基金托管人代基金持有人保管基金资产,并且负责处理投资运作的具体清算交割业务。基金托管人的引入关键在于隔断风险,防止基金管理人侵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作为提供这样服务的前提,基金托管人要收取托管费,其利益在于托管费的最大化。信托制私募墓金的管理人除自身持有的基金份额外,只能收取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比率的管理费,没有资格分配基金收益,也不承担基金亏损的风险,这种机制不易激发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积极性和运作基金的审慎性。

3.信托制私募基金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机制较为薄弱

私募基金的运作非常复杂,需要大量专业知识才能了解,即使基金投资人相对成熟,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仍处于相对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信托制私募基金中基金投资人较少能参与基金运作管理,虽然基金运作中基金投资人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反馈要求,但对基金管理人约束力不强,往往流于形式,容易产生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的问题。

(四)法律框架

有关信托制基金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3.《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