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我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这一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
融资租赁是国际市场上仅次于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的第三大融资工具。我国融资租赁业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目前资产规模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一般由银行或金融企业集团出资设立,这类公司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其资金来源通常为资本金、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和租赁项目专项贷款等。
(2)产业型租赁公司。产业型租赁公司一般由大型设备制造商出资设立,其租赁业务往往是配合母公司机器设备的销售,是销售手段的一种补充。这类租赁公司往往能够给承租人提供比较全面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和设备回收等服务。如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一系列融资租赁公司,就是对其国内外设备销售方式的创新和支持,也成为其新的利润增长来源之一。
(3)独立融资租赁公司。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是不依托金融机构和设备制造企业而成立的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的租赁公司。
从监管的角度,金融租赁公司受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而产业型租赁公司和独立融资租赁公司受商务部的监管,实务中很多采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设立。
(二)融资租赁的优势
融资租赁的最本质功能是融资,通过融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类似于“分期付款”购买设备。融资租赁为承租企业尤其是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租赁物购买服务,是企业扩大生产、投资、技术改造的有效融资渠道。(https://www.daowen.com)
对于作为承租人的企业而言,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势:
1.实现设备购置分期支付,缓解一次性支付的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无硬性的不动产抵押要求,合理降低融资门槛;由于融资租赁对租赁物享有物权,对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特别在租赁物是通用、耐用可移动的通用设备时,融资租赁一般不要求承租人额外提供抵押担保。
3.自筹资金比例更低。对直接融资租赁添置设备的客户,自筹资金比例通常在10%~30%;而设备类固定资产贷款,债务人自筹比例必须达到30%。
4.可以实现表外融资。经营性租赁在承租人财务上表现为表外融资。经营性租赁中,由于所付租金只是设备价款的少部分,因此设备资产记录在出租人一方,由出租人计提折旧,而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承租人只在资产负债外表明经营性租入的资产规模。发挥租赁的这项功能,通过售后回租,可以将表内融资调到表外降低负债比例。
对于设备供应商来说,融资租赁可以有效推进产品促销。融资租赁强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突破了传统的买断式销售模式,以“以租代销”的方式为供应商提供相关服务,减少库存积压,加速产品流通。
(三)融资租赁的缺点
总的说来,融资租赁的缺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资金成本较高。融资租赁的成本一般会比银行贷款要高。
2.不能享有设备残值。承租人获得设备残值需要支付相应价款。
3.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风险因素较多,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