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一)概述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但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二)发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发行对象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1.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
(四)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五)信用评级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适用强制评级机制。企业在公开发行时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六)信息披露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发行人发生>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