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上市
(一)香港上市的优势
中国企业选择在香港地区上市有以下优势:
1.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
2.香港的投资资金充裕,资金自由流动;
3.香港拥有先进的交易及结算系统;
4.香港拥有健全的法规及制度。
(二)香港主板上市条件和要求
盈利要求:过往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之前两年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营业记录: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
主营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附属公司经营活跃业务:实际上联交所将要求发行人必须对其业务拥有控制权。
管理权或控制权变动:于三年业务记录期间须由基本相同的管理层管理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2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就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超过100亿港元的发行人而言,联交所可接受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300名股东。(https://www.daowen.com)
(三)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和要求
盈利要求:并无盈利或其他财务标准要求。
营业记录:两年活跃业务记录,若符合以下条件的新申请人,此项要求可减至12个月:
1.首次上市文件中会计师报告显示其过去12个月内的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
2.该会计师报告内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上一个财政期间的总资产不少于5亿港元。
3.上市时厘定之市值不少于5亿港元。
4.在上市时,由公众持有该公司的股本证券的市值必须不少于1亿5000万港元,并由至少300名股东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最高的25名股东合计的持股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
5.股份的首次公开招股价不得少于1港元。
主营业务:必须专注于一项主营业务,而不是经营超过一项截然不同的业务。
业务目标声明:申请人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到该等目标的方法。
附属公司经营活跃业务:新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其本身负责经营,或由其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倘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活跃业务,新申请人必须控制有关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并必须拥有有关附属公司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管理权或控制权变动: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内必须保持大致相同。
最低市值:无特定要求,但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实际上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
(1)就上市时的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而言,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而其市值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2)就上市时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而言,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或使公司在上市时由公众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相等于10亿港元的较高百分比。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300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