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三、非公开发行的 公司债券

(一)概述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者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发行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依法完成发行;

3.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4.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5.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发行对象

合格投资者,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四)资金用途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五)信用评级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不强制评级。

(六)信息披露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