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制

一、 公司

(一)概述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是由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投资一个企业的独立机构。法律对投资者数目有明确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基金没有经营团队,公司选举董事后,由董事会任命投资专家负责公司投资管理活动的进行。在投资公司的制度中,公司的股东与专业的投资团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所谓的私募股权基金公司,就是一个合法企业的法人可以为其他被投资的企业提供担保或是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企业贷款,产业基金从法律的关系上看,其基金管理人只是作为代理人的角色,而并没有任何的债务义务。如果最终的结果是失败或是破产,投资者仅限于作为股东以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

(二)运作模式

公司制私募基金运作模式分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自行管理模式中,投资公司具备如普通公司般完备的治理结构,本身有能力从事基金管理活动。投资公司雇用管理人员,如基金经理人,其负责管理运作基金财产,董事会负责监督基金经理人,保障基金资产安全。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对投资人负责,一般重大投资需经投资人本人同意。自行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了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势。委托管理模式的投资公司一般不具备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只设一个由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其资产的经营控制权通常被分离出去,由董事会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挥其专业理财的优势,按投资公司章程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以实现基金资产增值的目的。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投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财产完全独立于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是信托法律关系。在基金的管理运作上,公司制私募基金委托管理模式与信托制私募基金的管理模式基本相似,而且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关系也是相似的。但两者关键的不同在于,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中多了个当事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公司在信托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层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投资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之间是一种间接的信托关系。投资公司获得基金的投资收益,其收益又以股息等形式分派给股东,投资人是实质受益人。实务中,委托管理模式居多。

(三)特征

1.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传统公司制度的优势。公司制私募基金有法人资格,在必要时可以向银行借款,便于基金解决资产的短期流动性问题。信托制私募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一般不能向银行借款。公司制私募基金类似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具有永久性,除非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或者经持有人大会同意提前终止信托制私募基金,则依据信托合同建立、运作,合同期满后基金运营相应终止,所以私募基金公司制的稳定性优于信托制。

2.公司制私募基金最大的缺陷是基金运作成本相对较高。首先,投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般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基金运作的收益,先作为投资公司的盈利而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此后,在投资公司将税后的基金收益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基金投资人时,投资人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极大地增加了基金的运营成本。其次,公司制私募基金,设有董事会,要负担董事会日常运作的费用,虽然这一费用对于基金总资产或收益来说比例很小,但仍增加了基金的运作成本。而信托制私募基金是虚拟实体,没有任何组织机构,自然没有这方面的成本消耗。再次,公司制私募基金的集体决策机制,集体决策可能导致效率低下,集体投票机制往往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

(四)法律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制的投资基金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第二十三条: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2)第二十四条:有限公司股东人数;

(3)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4)第七十六条:股份公司设立条件;

(5)第七十七条:股份公司设立方式;

(6)第七十八条:股份公司设立发起人;

(7)第八十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2.创业投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外资创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投一些特殊规定,包括:

(1)设定投资人门槛

根据《创投暂行办法》规定,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根据《外资创投规定》规定,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2)允许以特别股权方式投资

根据《创投暂行办法》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3)保障对管理人的激励方式

根据《创投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4)允许通过债权融资方式进行投资

根据《创投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