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疫,在人口流动性管制中避免社会歧视

(二)依法防疫,在人口流动性管制中避免社会歧视

在疫情防控中进行人口流动性管制,还需要重视人口管制存在的道德风险,避免将人口流动性的管制变为对高风险地区人口群体的地域歧视。我们看到在疫情防控中,一些城市因为担心疾病蔓延,不准持有湖北身份证的人口入住,即使该人能够提供充分的健康证明和提供已超出了隔离期的证明,出现了“以鄂为壑”的排斥性自保情绪。甚至一些地方的地方联防和治安人员对城乡居民的一些正常生活进行强制阻碍,对人身和物权进行侵害,这些都是“过度”和“失当”的人口流动性管制。流动性管制的根本目的是管控病毒,如果偏离这一基本目的,出现流动性管控过度,则变为管控人口,构成针对特定人群的社会排斥。这种流动性排斥,违反了人口自由流动的法律基础。在国家面临巨大灾疫的情况下以邻为壑,缺乏同胞手足之谊,也缺乏社会的道德。(https://www.daowen.com)

这要求我们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框架下开展依法行政、依法防疫,需要完善应急管理的相关法律安排,确定在不同等级的紧急状态下,政府可以实施哪些不同层面上的公共交通的流动性管制、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调用,以及对不同范围的公民流动性自由的限制。例如在何种紧急程度下,怎样的人口流动性是被允许的和不被允许的。在必要的情况下,也有必要根据地方人大的法律授权来实施人口流动性管制和处罚的方案。对于社会公众,我们需要传播正确的防疫知识、疾病传播的知识和法律知识,鼓励社会团结,避免地域标签化歧视现象的发生,并且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采取适当程度的人口流动性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