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一:设立省一级的社会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先行示范区
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可以分期分批在全国设立若干省一级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先行示范区,通过启动申报、择优选拔、批准设立、运行评估、动态增减等程序,启动先行示范区的选拔、评估和评比,同时及时将先行示范区的经验向全国复制和推广。
具体来说,中央可以对先行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进行顶层设计,将新时期社会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包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及后疫情时代的最新要求,分解为若干领域的“规定目标”,要求“规定动作不走样”,同时鼓励各申报地方结合国家战略、自身优势和特色在总体方案中增设“自选目标”。
应充分激励和发挥省一级党委和政府先行先试探索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省一级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系统集成、统筹规划和协调落实能力,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制定和指导督促实施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省一级实施方案可以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对探索任务进行进一步细化分解,而省内各地禀赋条件差异较小也有利于拉平“起跑线”。(https://www.daowen.com)
应完善激励机制。省一级地方政府积极申报经济特区、自贸试验区,是因为特区和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和政策供给能够促进地方产业发展、功能完善,促进地方经济增长。从中长期来看,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会有利于地方营商环境的改善、宜居宜业环境的改善、民生福祉的提高,但从短期来看,地方投入较多、显性收益不明显。所以要完善社会治理探索的激励机制。相应的激励措施可以包括充分的授权,比如不涉及国家级法律法规调整的事项可授予省一级政府“类备案制”授权或清单式批量授权,可以包括中央政府赋予先行示范区的省一级政府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应急管理等领域的转移支付、特殊财税政策或特殊财税配置权,可以包括进一步扩大省一级人大的地方立法权等。
应完善动态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经济特区、自贸试验区还都是只增不减,虽然有官方的运行评估,但缺乏评估结果的横向比较,各类民间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全面性又大打折扣,因此对经济特区、自贸试验区的督促作用不大。对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先行示范区,除了加强正面激励以外,还应该强化反向督促。应进一步加强评估以及评估结果的应用,可以通过增设新示范区、警告或撤销不合格示范区的动态调整来督促各示范区落实落细总体方案,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对先行示范区的运行评估应委托独立第三方,要求评估机构建立全面、综合的评估指标体系,在评估中重视和提高公众满意度权重,提高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度。
应加强经验的复制和推广。应激励各先行示范区总结、归纳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社会治理经验做法和制度创新成果,中央政府应及时将试点经验在全国进行复试和推广,也可以通过修法或立法,将好的经验或制度创新成果吸纳进入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