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婚俗

一 婚俗

关于越人的家庭结构与婚姻习俗,在历史文献中未见有直接记载,但从其有关的资料中分析,至少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他们已经存在着女嫁男婚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了。

先秦直至秦汉时代,越族在不同地域曾先后建立了吴、越、闽越和南越等等诸侯王国。从其王位的世系表明,实行的是父传子或兄及弟的世袭制度。而这种世袭制度的前提,是在社会中已经实行了父系制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在文献中,偶尔也能见到国王或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制个体婚迹象的记载。《吴越春秋·句践入臣外传》:记述了吴败越于夫椒之后,越王句践偕其夫人和范蠡,“入臣于吴”,为吴王夫差“驾车养马”,“服犊鼻,着樵头。夫人衣无缘之裳,施左关之襦。夫斫剉养马,妻给水除粪,洒扫三年。”在此三年之中,句践夫妇朝夕相处,一直是“存夫妇之仪”。《越绝书·越绝请籴内传》载:句践从吴获赦返国后,立志复仇,自己卧薪尝胆,劝人臣“省妻妾,不别所爱。”同书《越绝内经九术》载:“越灭吴,禽夫差,而戮太宰嚭与其妻子。”《吴越春秋·句践阴谋伐吴外传》载:句践令其百姓,“壮者无娶老妻,老者无娶壮妇。女子十七未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凡此,都应理解为越人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女嫁男婚之俗。

因此,就其主要婚姻家庭结构而言,同中原地区的商、周人和江汉地区的楚人是基本一样的。但是,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在越人中还保留有浓厚的原始婚俗。《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于三十七年亲巡天下,至浙江会稽,刻石立法,说“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索隐》注:“豭,牡猪也。言夫淫他室,若寄豭之猪。”所谓“寄豭”或“夫淫他室”,实际上应是男子入赘女家,母系氏族社会“从妻居”婚俗的残俗。秦时会稽地区越人的这种残俗,不仅存在而且应是比较突出的。在秦始皇看来,是一种“非礼”的严重恶习,非废除不可,故刻石立法,严加制止,违者“杀之无罪”。

《后汉书·循吏列传》载:建武初年,任延任九真太守时,“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适匹配,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这里说的“无嫁娶之法”,也就是还没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规矩和礼俗;而“各因淫好”,则是原始时代的群婚遗俗;由于群婚遗俗的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知母不知父”和父子观念不明确的现象,因而说他们“不识父子之性”。这段文字记载,至少说明在东汉初年,骆越人尚无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嫁娶之俗,原始群婚的遗俗还有很大的影响。

从民族学和民俗学的材料得知,属古越人后裔的西南地区诸少数民族,和同古越人有密切历史关系的闽、粤汉人中,原始的婚俗直至近现代,仍有残存。

居住于贵州、广西等地区的苗、瑶、侗、壮、布依、水及广东海南的黎等少数民族,都被认为是古越人的后裔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民族。他们在不久前,还广泛流行着“坐家”或“不落家”的婚俗。

布依族的“不落家”,就是婚后几天,新娘名正言顺地返回娘家长住,短者三年两载,长者十年八年乃至十几年。其间虽然在农忙时,也偶到夫家一趟,但像作客一样,事毕又返回娘家长住,直至戴上“假壳”或身怀有孕时,才心安理得地常住夫家。这对女方来说叫“坐家”,而对男方来说,叫做“不落家”。总之,称为“不落夫家”。[2]

“不落夫家”的习俗,在侗、壮、水、苗、瑶和黎等族同样存在。“不落夫家”的妇女,有着相当自由的性社交活动。如黎族的“放寮”,布依族的“赶表”,壮族的“歌圩”,和侗族的“行歌坐月”等等,都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活动方式,[3]“不落夫家”的妇女也都可以参加。布依族的“赶表”,即是布依族的男女青年,利用赶集、民族节日、外出劳动、探亲访友和参加婚礼等机会,成群结队地欢聚在一起。一般地是以一个村子的女子同另一村的男子,聚集在一起,嘻笑交谈,举目眺望。女子“用彩巾编为小圆球如瓜,视所欢者而掷之”;小伙子也三五成群,在姑娘身旁徘徊,选择自己的意中人。如果两人情投意合,即可携手离开集体,到田间或山脚下,或坐或立,互相对歌。有的地区,“男子吹木叶或口琴,女子唱歌相会,或则情歌互答,情投意合,便发生性行为。”特别是正月、六月六日和七月十五日等节日,连父母都不加干涉,青年男女可以尽情地参加“赶表”活动。“布依族的女青年在‘不落夫家’期间有参加‘赶表’活动的自由,如果这个女子不喜欢其丈夫,而在‘赶表’中又找到了称心如意的对象,则想尽办法来延长‘不落夫家’时间。”[4]“放寮”、“行歌坐月”、“歌圩”等活动,其内容和性质与“赶表”类似,只是活动方式有所差别。

对于“赶表”之类活动的实质,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节日里几个‘部落’聚集在一起,进行不加区别的性交。显然这是指一些氏族,它们在这些节日里,对于从前一个氏族的妇女以另一氏族的所有男子为她们的共同丈夫,而男子则以另一氏族的所有妇女为他们的共同妻子的时代,还保存着一点朦胧的记忆。”[5]

广东的顺德、番禺及其邻近的新会、中山、南海、广州等地,在解放前尚有“不落夫家”的习俗,称为“唔落家”。

“顺德风俗,女子嫁了丈夫,三朝回门之后,即归住外家,不返男家与丈夫同住,叫‘唔落家’。有些嫁了丈夫,还是守身如玉,永不返夫家,做一世挂名夫妻,临死时候才送到男家开丧安葬。有些迟者十年八年,最快也要二三年才落家。只有婚后怀了孕,要生育儿女,即使想唔落家也不成了。”[6]

“不落家之女,顺德极多,……嫁后三天,即归宁不返,婿家如贫,则出私蓄为之娶妾,……而乃去乐就苦,外出佣工。……每逢佳节,砧则车轿往迎,一宿而返,或谓照例不许一宿,特半宿耳,盖例于夜半,须易卧姑榻也。……‘不落家’妇女,须至老病垂危,始归婿家就死。”[7]“不落家者,即云女子已嫁,不愿归男家也。金兰契之风,以顺德最盛,故不落夫家之风,亦以顺德为独多。女子嫁期有日,必召集一群女子,作秦庭七日之哭,如丧考妣,其金兰友亦在焉,临过门之夕,嫁者必被带束缚,其况若死尸之将入殓,复饱喂以白果等物,使小便非常收缩。及归宁后,其兰友必亲自相验。若其束之物稍有移动,是为失节,群皆耻之,其妇必受辱不堪。故顺邑常有娶妻数年,而不识其妻之面者。每岁翁姑寿辰,或度岁度节,非遣仆役至女家恭接数次,不能望其妇一来,即来亦数日即返。见其夫婿,若遇仇讎,夫妻之道苦矣。”[8]

“(番禺)乡中女子,习染归宁不返之风。回软即返母家……自是除过年过节外,以在母家之日为多。必俟有子,始肯落家。否则迟至十年八年者有之。若逼之太甚,则往往轻生服毒死。故为翁姑者托词姑病,接妇回家,留两三日。妇又托词送嫁,仍返母家。谚云:‘婆家多病痛,新妇多嫁送。’”[9]

顺德、番禺等地坐家之女,“乃彼于桑间濮上,男女杂作,每多自由恋爱之事,又或不愿嫁其父母代择之男子,而必嫁其自识之男子,亦是一种问题。乃彼既不告其父母以所欲嫁之人,又不愿嫁其父母所代择之人,又非实行真正的独身主义,不过借不嫁之名,以便其桑间濮上,朝秦暮楚之多夫主义,乃至春风暗度,荳蔻含胎,深恐泄漏春光,于己所宣示于人之不嫁主义,有所矛盾,则不免有绝无人道之堕胎情事。”“彼不落家之女子,不敢公然以个人私心,显违社会宗族通例,于是富者偷款于夫,俾其娶妾(在别处娶非不落家之女子),然后一己可以自由。”“顺德某氏女,于田间姘一男子,爱恋有日,父母不知也。旋以女许配某氏子,新婚之夕,女坐洞房中,见夫来,低首至臆,不敢近视。久之,夫欲与合,女不从,夫强之,女悉力抗拒,竟至用武。正撑拒间,其夫忽大声曰,汝毋庸徒抗拒,试观我为何人。女闻声诧异,急偷视之,即素所恋爱之人也;又某氏女,嫁后即归外家。此女固多所恋爱,念一经落家,则相与行乐者,惟丈夫一人。独乐之乐,不若与众共之。朝秦暮楚,政由己出,乐之至也,因也不落家。而邻右飞短流长,丑声四播,夫闻而侦之。一日,遇女于林中,见与一男子戏,夫亦不言。次日,即遣人示意于女,索金娶妾,女积蓄富,立出八百金与之,其夫乃以五百金别纳处女焉。”[10]

近代顺德的妇女,不落家之风与金兰契之俗共存。“金兰契名夸相知,又名识朋友,其俗不知始于何时。”她们“择其平日素相得之一人,结为金兰契,其数为二,情同伉俪,……此后坐卧起居无影不相随,……按二女同居,虽不能具有男女之形式,实具有男女之乐趣,或云适用摩擦力,或云适用机械力的。”这实质是同性恋。以此可以佐证,上面认为“唔落家”应是“不落枷”,即不落封建的枷锁的观点。但这仅仅说明广东顺德、番禺等地不落家风俗的特点,即带有反封建的近代个性自由解放的色彩,这或许同该地区近代资本主义经济比较发达有联系。

福建的惠安东南部沿海地区,到解放后的民主改革前,还普遍地存在着被叫作“长住娘家”的“不落夫家”习俗。妇女结婚后就长住娘家,一直要等到生孩子才能与丈夫经常住在一起。长住娘家的妇女,一般是每逢农忙或过年过节才回夫家一、二天,一年回夫家只有四、五次,与丈夫不好的,当天就赶回(娘家)来。据1952年的不完全统计,现在仍长住娘家的妇女有9395人。四区前内乡757个已婚妇女,其中长住娘家达20年以上的5人,10年以上的41人,5年以上的261人,5年以下的318人;38个民兵,其结婚都达5年以上,共只生5个孩子。

由于“长住娘家”恶习极为严重,因此有的妇女同丈夫感情较好者,想多住夫家也不敢,即使偶到夫家,也不敢与丈夫同床,否则会遭姐妹伴的讥笑挖苦,直至编歌辱骂,有的因受不了打击而自杀。解放前,有的地区,长住娘家妇女发展为有组织的行动。如三区大坑黄村的张追姑,带头组织了“长住娘家妇女会”,参加者要缴交会费,晚上集中睡觉,并保证回夫家不与丈夫同床,回来时还得汇报。

“长住娘家”是一种古老的遗俗,它显然是同解放前后惠安的社会、家庭不能相适应的,因而产生了种种畸形的社会现象和不良后果。如妇女自杀严重,出家当尼姑者也很多,年青妇女癔病十分普遍,结婚多年而夫妻互不认识的也不是个别,男子也因此而流浪放荡,甚至致使家破人亡。特别是妇女自杀情况,到解放前达到非常可怕地步。从过去的个人自杀,发展成集体自杀。如第十一区,解放前“每年自杀近百人,特别是春天一来,几乎每天均可闻到跳水、上吊自杀消息。”该区王孙村头的一棵树,“有一次集体上吊了六个妇女。”静峰乡的南晒村,有一次十四人集体投水自杀。

惠安这种“长住娘家”旧俗及其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直到解放后的五十年代初期,由于贯彻新婚姻法和进行民主改革,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但尚未彻底革除。

福建、广东和广西、贵州等地的“不落夫家”之类婚俗,基本情况极为相似,这是因为它们有着共同的历史来源。在原始社会母权制时代,妇女婚后并不改变住地,她们仍然居住在母家。只是当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之后,妇女婚后才由母家迁居夫家。这个转变,不是单纯的住地改易,而是她们社会、家庭地位的根本转变的标志。因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正是恩格斯所指出的,“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庭中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11]同这一历史性转变相适应的居住地改易,妇女当然是会反抗的,而“不落夫家”之类的婚俗,正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是妇女不甘心于失败、拒绝进住夫家的具体表现。随着母权制的彻底失败,“不落夫家”之类的婚俗也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只是在一些特殊历史条件下,有的地区才以残余的形态保留下来。而广西等地的少数民族和福建、广东等地一些汉族的“不落夫家”习俗,就是古代越族先民的婚俗,在特殊历史条件下残留下来的。由后而例前,它反证了古代越族“不落夫家”之类婚俗的存在和流行。

但是,由于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不落夫家”之类的婚姻残俗,在不同地区也表现了各自的特点。壮、黎等少数民族,解放之前,社会发展比较缓慢,所以“直至解放前夕,这些民族的社会各个方面,特别在上层建筑及风俗习惯方面,还保存有大量的浓厚的母权残余。”[12]因此,他们的“不落夫家”婚俗中,还伴存有“赶表”等群婚制残迹,表现出性社交自由的特点;福建惠安的“长住娘家”残俗,则存在浓厚的封建色彩。“长住娘家”之妇女,不管是在娘家和夫家,都得严守贞操,任何的异性来往,都被视为异端。偶尔有男女私情的行为,男女双方都要受到严惩,甚至一起被装入麻袋而坠入海里;广东的顺德等地,“唔落家”妇女,不仅与“金兰契”之风结合起来,而且往往是“男女杂作,每多自由恋爱之事”,她们“不愿嫁其父代择之男子,而必嫁其自识之男子”,它已经有了近代个性解放的端绪。这显然同该地区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经济发展有关系,那里丝绸纺织业的手工工场是比较发达的,“唔落家”的妇女,不少都是纺织女工。三个地区“不落夫家”习俗的不同特点,都是同其所处的不同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这正好体现了这一残俗从越族先民承袭下来之后的历史发展变化过程和特点。[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