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三种

秦律三种

秦的法律,是著名的法家商鞅等制定的。唐人编纂的《晋书·刑法志》说:“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商鞅所定秦律,继承了李悝的传统,经过补充丰富之后,又成为汉代九章律的基础。我国古代法律,能够完整保存下来的,以唐律为最早。隋代以前的律文,过去虽有人辑录研究,所看到的不过是零章断篇。在法律史上有很重要意义的秦律,久已基本上佚失无存。这次睡虎地发现的三种秦法律竹简,内容系统丰富,确实是十分珍贵的。

第一种秦法律,位于墓主颈右,约二百十余支简,内容不仅有一部分律文,而且有关于律文的解释,与一些汉律体例相近。简文不少地方明确表明是秦的法律,如:

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

可(何)谓img玉?img玉者,诸候(侯)客节(即)来使入秦,当以玉问王之谓殴(也)。

可(何)谓甸人?甸人,守孝公,img(献)公冢者殴(也)。

“去秦属”、“入秦”等提法,以及献公、孝公的谥号,都是律文属于秦的明显证据。

以上引文还暗示出简中这些解释律文的文字的撰写时代。从“以玉问王”的文句,可知它的撰成早于秦始皇二十六年称“皇帝”;“孝公”的出现,又表明它晚于商鞅的时期。在这一类关于律文的解释中,有:

可(何)谓爨人?古主爨灶者也。

可(何)谓集人?古主取薪者也。

“爨人”、“集人”这两个律文中的名词,在撰写解释的时代,人们已经不容易理解了。由此可见,包括“爨人”、“集人”一类古词的法律本文,必然是在更早的时期制定的。据秦律的历史推测,简中所解释的很可能是商鞅制定的法律条文。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法律的内容范围大体和商鞅的六篇符合。法律条文的精神,和商鞅变法也是互相一致的。例如,商鞅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贵族没有军功,不能得到利禄官爵;商鞅又取消了贵族不受刑律制裁的特权。〔6〕竹简律文规定:

内公孙毋(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

没有军爵的宗室贵族,犯了应赎刑的罪,只能和军爵中最低级的公士同等对待,作为赎耐。〔7〕

这种法律书籍,类似汉世的“律说”,或可称之为“秦律说”。

第二种秦法律,共约竹简二百支,发现于墓主躯干右侧。和第一种法律不同的是,每条律文的末尾都注明了所属篇名。初步统计,有《田律》、《仓律》、《厩苑律》、《金布律》、《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工律》、《徭律》、《关市》、《行书》、《效》、《均工》、《工人程》、《司空》、《内史杂》、《尉杂》和《属邦》等十八个篇题。

商鞅变法,一开始就颁布《垦草令》,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大力促进农业生产,使国家得以富强。以重农政策来发展国家经济,是法家思想的一个根本方面。竹简中的《田律》,体现了秦政府对农业生产的高度重视,试举其一条为例:

雨为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澍稼、诱(秀)粟及狠(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虫、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简文大意是说:在农田降雨时,必须书面报告得到浇溉的田地面积数字。遇到旱灾、水灾、虫害或其他自然灾害时,也必须报告受害田地的面积数字。上报材料,近县应由人徒步呈递,远县则交驿传递送,要在尚未秋收的八月以前送到。

另一个例子是《仓律》有每亩农田施播种子数量的规定:

穜(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荅(小豆),亩大半斗;叔(菽,大豆),亩半斗。

这一类律文,对于我们理解秦国的农业政策以及当时农业生产的情况,自然有很大的意义。

第三种秦法律,体例和第二种相似,位置在墓主腹下部,共约竹简一百支。初步统计,这种法律中的篇题有《除吏律》、《除弟子律》、《效律》、《公车司马猎律》、《藏律》、《中劳律》、《游士律》、《捕盗律》、《传律》、《戍律》、《敦表律》、《牛羊课》等。其中的《效律》,和第二种秦律的一部分是重复的。《效律》开首的第一支简,背面(即篾青面)上部写有“效”字标题。

下面试举这种秦律中关于统一度量衡的规定为例。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实行了一系列巩固政府统治的措施,统一度量衡是其中的一项。著名的青铜器商鞅方升,就是商鞅制定的标准量器。商鞅方升的量值,与秦始皇时代的升相比,误差不到百分之一。〔8〕当时的秦政府是怎样确保度量衡的统一和精确的,这一问题现在从秦律中找到了解答。

简文说:

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甬(桶)〔9〕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

“赀一甲”即罚缴一件铠甲,见于《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秦昭王有病”章及其注。据睡虎地竹简,秦律中这种处罚有赀一盾、赀二盾、赀一甲、赀二甲和赀二甲一盾等等。这是度量衡器不符合标准时惩处主管官吏的法令,是贯彻统一度量衡的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