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与《周礼》

二 秦律与《周礼》

汉代学者多以《周礼》与汉律并称,如《说文》第十五卷下所载许冲上书云:

今五经之道昭炳光明,而文字者其本所由生。自《周礼》、汉律,皆当学六书,贯通其意。

可证《周礼》一书虽非狭义的法律,但同法律有密切关系。近代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也多溯及《周礼》,清末名家沈家本对先秦、秦汉法律探讨甚深,他能“于《周礼》多创获”〔1〕,是一个重要原因。

《周礼》自西汉时期发现以来,就不断引起争论,唐代贾公彦疏所附《序〈周礼〉废兴》已述其大略。晚清以来,由于经学今文学派及疑古思潮的盛行,《周礼》的真伪问题更纷如聚讼,多数学者斥之为伪作,以为不足信据。虽然如此,几乎所有涉及古代历史文化的作品,包括各种法律史,又都不能离开《周礼》。这是因为《周礼》蕴含许多宝贵材料,是研究者无法避而不视的。

在以前,人们只能通过分析《周礼》本书或以《周礼》与其他文献对比,来谈论该书的真伪问题。在这一方面,清末孙诒让的《周礼正义》已集前贤之大成。近年来,中国考古工作迅速发展,使我们能运用考古学及古文字学的研究成果,去印证检验《周礼》。最近有学者综合考察青铜器铭文,认为“《周礼》在主要内容上,与西周铭文所反映的西周官制,颇多一致或相近的地方”〔2〕,即其一例。

1975年底,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了竹简秦律;到1983年底,又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了吕后时期的竹简汉律。随后又有类似发现,见于报导。这些发现,为具体认识《周礼》、秦律、汉律三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睡虎地竹简秦律早已公布,得到海内外学术界的重视,许多学者写了专著或论文〔3〕。而张家山竹简汉律的整理工作尚未完结,释文没有发表。这里只能就业已公开的材料,列举几个例子,提出己见,恳请大家指正。

睡虎地竹简秦律《田律》有一条说: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img。毋……毒鱼鳖,置井网,到七月而纵之。〔4〕

张家山竹简汉律也有类似的一条说:

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堤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麛卵毂。毋杀其绳(孕)重者,毋毒鱼……〔5〕

两条互相对照,可以看出彼此都有个别错讹。张家山简“进堤水泉”的“进”字,显然是“雍”字之误;睡虎地简此句“水”之下,很可能脱了“泉”字。睡虎地简“夜草为灰”的“夜”字,应为“燔”或其同义字之误。特别是睡虎地简“荔”字,注释疑读为“甲”,有学者表示不同意,〔6〕现在知道是衍文。至于“生”、“产”二字,秦至汉初简帛常常互用,无须详论。

睡虎地简“春二月”的“二”字,有可能是“三”字之误。《逸周书》的《大聚》云:

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可与此相比。我们甚至可以猜测,同简“不夏月”的“不”字其实是“泉”字的误写,因为当时这两个字非常形似,而“夏”字下又脱了“三”字。

睡虎地简秦律的规定,分叙春、夏,最后说“到七月而纵之”,则包括春夏几个月在禁期以内。张家山简汉律,则开头就合言春夏,在说明禁期更为简单明确。同时,加上“禁诸民吏徒隶”一句,说明禁止的适用范围,较之秦律也有改进。

由此可见,汉初因袭秦律,对于律文也有所更改。

秦律《田律》的这一条,在思想上和《吕氏春秋·十二纪》相一致。如《孟春纪》说:

是月也,……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麛无卵。

《仲春纪》说:

是月也,无竭川泽,无漉陂池,无焚山林。

《季夏纪》说:

是月也,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无或斩伐。

本于《十二纪》的《礼记·月令》于仲夏之月云:“毋烧灰。”这些都和律文相近。《十二纪》成于秦始皇即位八年(公元前239),〔7〕和秦律间有影响是自然的。《十二纪》体现了四时生杀的阴阳思想,〔8〕所以秦律的规定不仅反映了生产的需要,也有着特殊的思想文化史背景,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汉律则沿袭其说。

秦汉律这一内容,在《周礼》中有其渊源。其《地官·山虞》云: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凡服耜,斩季材,以时入之。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凡邦工入山林而抡材,不禁。春秋之斩木,不入禁。

同篇《迹人》云:

迹人掌邦田之地政,为之历禁而守之,凡田猎者受令焉。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

不难看出,《周礼》的规定比较简单,而且不具有那种四时阴阳的色彩。在这里,斩伐山林的树木是在冬夏,斩材只说有期日,禁麛卵也没有和一定日期联系起来。显然,《周礼》要早于秦汉律,而且比《逸周书·大聚》似乎也要早一个时期。

1979至1980年,四川青川郝家坪出土一件木牍,正面写有一条秦律,这是继睡虎地竹简之后发现的秦律文字,已有不少学者进行研究,我在1982年也有小文试论。〔9〕其后,看到一些很好的论文,特别是胡平生根据安徽阜阳双古堆竹简“卅步为则”所作考订,〔10〕是一个突破。同时,我再一次观察过原件,对个别有争议的字得以释疑。现在看来,牍上的文字应该是这样的: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内史匽、民臂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陌道;百亩为顷,一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及癹阡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

这是我们明确知道制立时间的一条律文。“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我曾指出用汪曰桢《历代长术辑要》,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相合。近时出版的张培瑜氏《中国先秦史历表》,也是一样的。这个十一月是周正的十一月。前几年始有拓本公布的秦惠文王四年瓦书,也是用周历。〔11〕由此知道,秦国在采用颛顼历以前曾长时期使用周历。“丞相戊”即左丞相甘茂,“民臂”是管理民政的官。

内史一职,《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汉初沿袭其制,至景帝时分置左、右内史,武帝时更名右内史为京兆尹,左内史为左冯翊,与主爵中尉更名的右扶风合称三辅。〔12〕然而不能因此以为内史匽的参与制定《为田律》,是由于该律行于京师之故。我们过去已说明,秦的内史之官,源于周制。《周礼》内史有掌管法令副贰的职责,因而秦武王改订法律,在丞相外要命及内史。秦的内史与法律有关,实由《周礼》演变而来。

这条秦律,也为汉律所沿用。张家山简汉律中的这一条,与青川牍文大体相同,只是部分文字有增减和更易。最主要的是“田广一步,袤八则”的“八则”,改成“二百卅(四十)步”。这证明用阜阳双古堆简文解释秦律是正确的,也说明“则”这一单位到汉初已不很通行了。

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的亩,根据多种文献记载,是秦孝公用商鞅变法时的创制。我在以前讲青川牍文的小文中说过,周制的亩宽一步、长百步,其所以采取这样的形态,是由当时的农业工具耜决定的,见于《周礼·考工记·匠人》。山东临沂银雀山竹简《孙子·吴问》记载,春秋晚年的晋六卿制田,已有百六十步、二百步、二百四十步等不同规定,〔13〕都是对周制的亩作出的改革。秦汉律的规定,当然也晚于《周礼》。

秦汉律所用的词,如“畛”,意义与《周礼·遂人》所说有些差异。《遂人》的畛专指十夫之亩间的道路,而秦汉律的畛则系亩与亩间的田埂。不过,《周礼》和秦汉律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农田与道路的结合。律文规定的重点在于道路的修造维护,而汉律还增加了由乡部和田等官吏分工主管其事的制度。这个例子,再一次说明了秦汉律的因袭,而《周礼》要比它们更早一个时期。

发现睡虎地简秦律以来,其中隶臣妾的性质问题一直受到学者们的注意,发表了好多论作,或认为刑徒,或认为官奴婢,还有认为可作刑徒与官奴婢两部分的,意见纷纭不一。张家山汉律也有不少有关内容,情形与秦律颇为类似,相信在简文发表后,这方面的讨论会有新的进展。

有学者在研究隶臣妾时提到《周礼》。〔14〕《周礼》关于隶有相当详细的记载,对认识秦汉律的隶臣妾很有意义。

《周礼·秋官·司厉》云: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价)而楬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稾。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司厉一官的职责在于没收犯盗贼罪者的器物、财产和家属。所谓“任器”是盗贼持用伤人的兵器,“货贿”是无主之赃与贼的家财,这些都要统计估价,然后交纳给司兵。盗贼的家属也要被没收,郑玄注:“奴,从坐而没入县官者,男女同名”,是正确的。被没收的男女,分送于罪隶、舂、稾三官,孙氏《正义》云:

谓司厉收其人,输彼三官,使为奴给役。男即罪隶百二十人,女即女舂扰二人、女稾十六人及奚各五人是也。……惠士奇云:罪隶百有二十人,役辱事,积任器,助牵车,汉律所谓隶臣。《地官》如舂抌、女稾,皆有奚,奄人掌之,是为舂稾,而《天官》女酒、女浆、女笾、女醢、女醯、女盐、女幂,《春官》女祧,皆有奚,奄人掌之,名曰女奴,不独给事舂人、稾人,总谓之舂稾,若汉律之白粲、鬼薪。

此说已经指出了秦汉刑名隶臣妾、舂以及白粲、鬼薪等的渊源。沈家本《刑法分考》在讨论《司厉》时也说:

此女奴之能舂者,故入于舂人,尚非以舂为罪之名。汉时之城旦、舂,则竟以其所任之事为罪名矣。

又云:

白粲与舂,其执役同,第一以供祠祀,一为食徒者,为不同耳。周之女舂可当秦汉之白粲,汉之女舂则小异矣。〔15〕

文献中所载汉制,隶臣妾是犯罪的刑徒,而且是二岁的有期刑,这一规定应该是较晚的。竹简秦汉律的隶臣妾则确有一定社会身份的性质,类似《周礼》,已有学者论及。

简文隶臣妾还有一些近于《周礼》之处,如《秋官·罪隶》云“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指官府中种种劳务均由之负担,简文所见如隶臣妾从事公,隶臣妾行传书,小隶臣将牧公马牛,均为实例。《罪隶》又云“守王宫与其厉禁”,简文则言宫隶有刑称“宫更人”,是守宫值更的人。《秋官·司隶》云“帅其民而搏盗贼”,“囚执人”,简文有在监狱服事的牢隶臣和参与检验的隶妾。至于像《周礼》所载用于官府手工业的隶臣妾,简文中也有不少。

总之,竹简秦汉律的隶臣妾,性质居于《周礼》所述隶、奚之类与文献中汉制二岁刑的隶臣妾之间,这是《周礼》应早于秦汉律的又一证据。

江陵张家山汉律不久即将公布,希望届时能有学者以之与《周礼》、秦律作系统的比较研究。这不但对中国法律史是重要贡献,也有利于进一步弄清《周礼》这部要籍的问题。

〔1〕《清史稿》本传。

〔2〕张亚初、刘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前言》,中华书局,1986年。

〔3〕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附《有关云梦秦简的资料和著述目录》,法律出版社,1988年。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6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

〔5〕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图版1,5,《文物》1985年第1期。

〔6〕何四维:《秦律遗文》(英文),A2,莱登,1985年。

〔7〕《吕氏春秋·序意》。

〔8〕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卷一,第3页,学林出版社,1984年。

〔9〕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

〔10〕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文史》第19辑,1983年。

〔11〕郭子直:《战国秦封宗邑瓦书铭文新释》,《古文字研究》第14辑,1986年。

〔12〕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39—41页,齐鲁书社,1985年。

〔13〕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孙子兵法》,第94—95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

〔14〕栗劲:《秦律通论》第五章,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

〔15〕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292—293页,中华书局,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