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纪年可稽的三条秦始皇时期案例,两条在兼并六国以前,还没有皇帝之称,严格说应该用秦王政年号。时间最早的是“黥城旦讲乞鞫”一案,条中历朔有“元年十二月癸亥”、“二年十月癸酉朔壬寅”等,推算合于秦王政元年(前246)和二年(前245)。〔3〕

“黥城旦讲乞鞫”,是被告经误判后申诉得到平反的事例。“乞鞫”,意思是要求重审,见于《史记·夏侯婴列传》集解、索隐。云梦睡虎地秦简《律说》云:“以乞鞫及人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殴?狱断乃听之。”〔4〕可见乞鞫是在原审判决后进行。

讲这个人的乞鞫正是如此。他已被判刑而且施行,成了刑徒,在秦王政元年四月十一日提出要求重审。他的请求被接受,《奏谳书》所录即其重审的文书。

文书中“覆视其故狱”,“覆”意即再审,如《史记·六国年表》秦始皇三十四年“适(谪)治狱不直者,覆狱故失”〔5〕,是说对错判的案件再审。“视其故狱”,是查阅原审的案卷。自此以下到“黥讲为城旦”一句,即原来案卷的概括。

案情是怎样的。秦王政元年十二月十六日,〔6〕雍(今陕西凤翔南)市亭负责人庆以书面报告县廷,说有士伍即无爵的成年男子名叫毛的,来卖一只牛,经过盘问,怀疑牛是偷来的,送交审讯。此案由史(令史)腾讯问,毛先说是独自偷盗士伍img的牛,经核对不实,进行拷打,毛在供词中供出居住在汧邑(今陕西陇县南)的乐人讲。讲被捕,由史铫讯问,开始再三辩解,后遭拷打,不得已诬服。二月十七日,丞昭、史敢、史铫、史img进行判决,将讲黥为城旦,冤狱便构成了。

重审中,听取了讲和毛叙述惨被拷打的经过,检验了他们身体上的伤瘢,讲的冤情于是大白。重审者行文囚系讲的县,把讲的刑徒身份免除,以为隐官,安置在於(今河南西峡)。〔7〕因讲判刑已被卖为奴的讲的妻、子,均由公家出钱赎回。这一文书的副本,也送交原判处讲的雍邑。

秦法规定,因受肉刑而身体残伤的人,如能免罪,要安置在不易为人所见的处所工作,称为“隐官”。〔8〕讲受了黥刑,不宜再为乐人,合于此例。

文书没有提到对毛的判处,是因为全文仅限于讲的平反。《盐铁论·刑德》云:“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加”或以为“枷”,〔9〕尚待讨论,但对盗牛犯的惩办一定是严厉的。雍邑官吏错判了案,属于论狱不直,应会受到处分,〔10〕在这份文书中也用不着叙述。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首列“治狱”、“讯狱”二条,强调“治狱,能以书从(蹤)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11〕。然而从黥城旦讲这件案子来看,秦代审讯时的用刑是非常酷烈的。史铫讯问讲时,先加“磔笞”,后“又磔讲地,以水渍讲背”;史腾讯问毛,“笞毛背,可六伐”,即笞打六下,后又“磔笞毛背臀股,不审伐数,血下污地”。这与《封诊式》所说的原则,恰好相反。

检视两人体上伤痕,“讲痛笞纼大如指者十三所,小纼瘢相质五也,道肩下到腰,稠不可数”;“毛背笞纼瘢相质五也,道肩下到腰,稠不可数,其臀瘢大如指四所,其两股瘢大如指”。“纼”,《广雅·释诂》:“系也”,《释器》:“索也。”“所”意为处。“质”读为“秩”,意为积;“五”读为“午”,意为交。“道”意为由。文书是说,讲背部笞打和捆绑的伤痕大如手指的共十三处,小的绳瘢互相交叠,由肩下到腰,密不能数;毛背部笞打和捆绑的瘢痕互相交叠,由肩下到腰,密不可数,同时臀部、两股也有大如手指的瘢痕。

按“磔”有车裂之义,〔12〕与此文不合。《玉篇》云:“磔,张也。”当指用绳索捆绑受刑人,使之肢体张开,伏于地下,这是我们过去所不知道的。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条中几次提到“嘉平”,“嘉平”就是腊日。《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腊曰嘉平。”事在此案之后。查《独断》、《风俗通义》等云:“夏曰嘉平”,《广雅》云:“殷曰嘉平”,其说各异,〔13〕但都表明古有“嘉平”之称。可能秦人早用“嘉平”,始皇不过作出官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