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诊式》
《封诊式》竹简一卷,位于棺中头骨右侧,约一百支。各条开端有小题,初步统计有《治狱》、《讯狱》、《封守》、《贼死》等等二十几个标题。除《治狱》等几条是处理案狱的一些原则外,其余都是关于审讯、调查及法医检验的具体记载。案例中的人名、地名,一律用“某”或甲乙丙丁代替,说明它不是单纯的案件记录,其性质可能类似汉代的“比”,即后代供狱吏处理案件参考的案例。
简文中的具体案例,多以“爰书”开首,“爰书”就是记录狱辞的文书。〔10〕有一条案例提到“甲、丙战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殹(也)”,当指秦昭王四十一年(公元前266)攻魏取邢丘的战役,〔11〕表明了案件发生的历史年代。
从这部治狱案例,可以看出秦的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发展。不少简文,还生动地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情况的某些侧面。例如“告臣”一条,记载奴隶主甲把名为丙的奴隶捆送官府,说:“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丙则指出“甲不赏(偿)身免丙”。这一案例对于了解当时的奴隶制关系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另一条案例记载某里士伍甲、乙两人“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镕)〔12〕二合”,是打击私铸钱币的罪犯,也反映了秦的经济政策。
简文突出地体现秦律对案件现场调查的重视。如“穴盗”一条,记录的是挖穿人家墙壁盗取衣服的窃案。受命到现场侦查的令史,实地验量了盗洞:“上高二尺三寸,下广二尺五寸,上如猪窦状”;测量了窃犯用工具挖洞遗留的“凿迹”宽度:“广一寸大半寸。”令史还在室内外地表上发现窃犯爬行出入留下的“䣛(膝)、手迹”各六处,在室外发现“秦綦履迹”四处,详细度量了脚印的长宽,并且指出“其履迹类故履”,也就是旧鞋的痕迹。类似这样的调查记录,在案例中还有很多。
使人惊异的是,案例中有不少法医检验的重要材料。如对于因斗殴造成的流产,规定由有生育经验的妇女对伤妇进行身体检查,又将夭折的胎儿放在一碗水中,洗去污血,辨认“其头、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类人”。《经死》例中,规定了一整套检验缢死尸体的方法,还要求“尽视其身、头发中及篡(会阴部)”,用以确定是自尽而不是谋杀。这比闻名世界的我国检验书《洗冤录》,要早近一千五百年。〔13〕
案例中还有命医生检查麻疯病人(“疠”)的记载。秦律规定,麻疯病者必须送往指定地点隔离。这在我国医学史研究上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