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谳书》
《奏谳(原作“”)书》约简二百支,与汉律同出自M247,也是有关法律的重要文献。
“谳”即“谳”字,《说文》:“议罪也。”刑狱之事有疑上报称为“谳”,所以此字又训为请或疑。汉制,“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传所当比律令以闻”〔8〕。竹简《奏谳书》正是这种议罪案例的汇集。
书内各例开首多记有历朔,如:“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南郡守强敢言之”,“十年七月辛卯朔癸巳,胡状、丞熹敢谳之”,“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骜敢谳之”等等。推算历日,大多属于汉高祖时。“胡状、丞熹”与平都椭量“平都戌、丞纠”同例,〔9〕前面人名是胡及平都的令长。
有一条历朔是:“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咸阳丞礼敢言之。”这条的历日应为秦始皇六年,即公元前241年。另外,还有始皇二十七、二十八等年事。《奏谳书》收录这些条,也说明汉代法制对秦制的沿袭。
睡虎地简有《封诊式》,书的性质是作为文书格式的若干案例。《奏谳书》案例的内容一般比《封诊式》更为重大。如有的案子,涉及的人物“爵皆大庶长”,大庶长是当时二十等爵的第十八等;还提到案中人“皆关内侯”,更系显贵的高爵。这些案例对了解汉代制度和社会情况,很有帮助。
《封诊式》出土时,曾有报导指出:“它不是单纯的案件记录,其性质可能类似汉代的‘比’,即后代供狱吏处理案件参考的案例。”〔10〕但该书的主要作用还是作为文书格式。《汉书·刑法志》注云:“比,以例相比况也。”前人考证,汉代有决事比、死罪决事比、辞讼比等项,《晋书·刑法志》言:“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昱)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集类为篇,结事为章。”至《新唐书·艺文志》,还著录有《廷尉决事》二十卷、《廷尉驳事》十一卷。《太平御览》卷六四〇、八四六引《风俗通义》佚文,有鲍昱决事三条,沈钦韩《汉书疏证》以为即辞讼比佚文,〔11〕其体例和竹简《奏谳书》有相近之处,可见《奏谳书》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比”的滥觞。
《奏谳书》还有两条系春秋时案例。治狱的人,一为史鳍,一为柳下季。史名见于《左传》,卫国人,字子鱼,故《论语》称史鱼。〔12〕《奏谳书》记卫君的宰人进炙(炮肉),炙中有发长三寸,同时夫人的养婢进食,饭中有蔡(杂草)长半寸,史为他们辨冤。故事与《韩非子·内储说下》“文公(一曰晋平公)发绕炙”一事颇相近似。
柳下季即柳下惠、展禽,鲁国人。《论语·微子》记他为士师,《新序·杂事》说他为理,即司法律的官。〔13〕《奏谳书》有他判处的案例,中云鲁法“白徒者当今隶臣妾,倡当城旦”。“白徒”一词见于《管子·乘马》等书,它和倡是鲁国刑徒名,过去是不知道的。
汉代有时以《春秋》决狱,论事也常援引《春秋》经传,〔14〕《史记·梁孝王世家》已有其例,足见风气起源甚早。《奏谳书》引史鳍、柳下季,虽非经义,和这种风气仍可能有一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