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另一明记属秦始皇时的文书,有原来的标题:《南郡卒史盖庐、挚田,段(假)卒史鸣复攸等狱簿》。
“卒史”即上条咸阳丞推荐举担任的职务。按《史记·萧相国世家》云萧何在秦曾“给泗水卒史事”,《集解》引“文颖曰:何为泗水郡卒史。”《索隐》引如淳云:“律,郡卒史、书佐各十人也。”是卒史为郡的属吏。簿题有南郡卒史和假卒史,但“挚田”不知是一人还是两人,现暂作一人。“复”是复审。“
”当即《说文》“㢈”字,“攸㢈”是攸(今湖南攸县东〔19〕)令㢈的简称。
这次复审,是由秦朝御史通知进行的。御史的文书在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二月十七日到南郡郡守处,当日下达,十九日到卒史盖庐等的治所。当时承办此案的,是簿题所记三人。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屡有改变:二月二十七日增补了益,但他“上(尚)治它狱”,实未到位。四月十七日鸣因罪离去。五月二十七日盖庐受罚离去,〔20〕增补了朔、益。八月二十八日朔又犯罪离去。全案结束时,办案人就只有挚田和益了。
复审工作的终了,简文云在“廿八年九月甲午”。按秦始皇二十八年九月丁酉朔,无甲午,距离上句所说“朔论去”的时间又太长,不合情理。疑“九月”为居岁首的“十月”之误,十月壬申朔,甲午为二十三日。这如果是对的,全部工作期间是八个月左右。
理解这一案例的关键,是要把案情发生的地点、经过和有关职官弄清楚。事情的开始是苍梧县利乡出现叛乱,其令史䦈(即《说文》“鬌”字)、义二人,征发新归秦的民众前往镇压,两次失败,其间义也死了。直到第三次,由攸县征发了更多的民众,才把叛乱者击破。按照秦律,临阵不战而逃的应当问斩,所以要追究前两次失败中的败逃者,但三次征发的名籍都是䦈主管的,一起放在笥中,彼此混杂,竟分不清是哪一次了。䦈已逃亡在外,无法追查。
苍梧在今广西。汉置苍梧郡,治广信(今梧州),秦的苍梧当即其地。《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前214),发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谪)遣戍。”苍梧属桂林郡。〔21〕由简文知道,秦始皇二十八年已有苍梧县。可能是因为新设的缘故,其政务是由攸县监管的。简中“苍梧守灶”、“攸守媱”,都是代理县职的守令,和“攸令㢈”省称“攸㢈”一样,是省掉了“令”字。江西遂川车头垴出土的秦戈有“临汾守曋”,也是守令。〔22〕过去以为郡守,乃是误解。
㢈到攸视事时,苍梧守令和县尉告知他这一事件。雇发现案件未得处理,询问名叫氏的狱史,氏报告了前述情况,并说已由好畤对䦈发出拘令。好畤(今陕西乾县东)应为䦈的家乡。
这时给朝廷上书,他只要求惩治那些不战而逃的民众,而包庇了䦈这样的带兵官吏。此事被朝廷发现,将
撤职囚禁,任媱为攸县守令。随后,南郡曾派吏到攸。䦈已自首,匿藏于山中的民众也被诱到攸城中,很多人被捕,他们大约均已遭处决。只有媱的问题拖延经年,未能判处。
南郡的几个卒史经过复审,判决㢈耐为鬼薪,《奏谳书》收录的是此案文簿。薄末还记明,在复审过程中,一共传讯了七人。这七人即文书中所见的㢈、灶、徒唯、氏、媱、魁和南郡复吏,“其一人系”即指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