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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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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甲与男子丙和奸一案,是对如何运用法律的讨论,与上面三条系文书不同。
这条案例首先引述了一系列有关律文,供阅读者参照,然后才转入案情。案中有关人犯,名字大多用“甲”、“丙”等代替。〔23〕
罪犯女子甲居于“杜泸”,当即杜县(今陕西西安东南)泸里。其夫公士丁病故,她在和婆母素夜间守丧时,与男子丙到棺后房中发生性关系。第二天,素以此事告官,女子甲被捕。杜县官吏对如何判处疑不能决,最后报请朝廷,由廷尉处理。
对于这件小案,竟有“廷尉、正始、监弘、廷史武等卅人议当之”。按廷尉一官秦置,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正、廷尉监、廷史等廷尉属官,均见于西汉。〔24〕《通典·职官七》有廷尉正、廷监秦置之说,疑系自廷尉引申而来,没有更多依据。“正”字不避讳,尤不合于秦始皇时制度,此案应属汉初。
当时廷尉等人一致认为应以“不孝”和“敖悍”两条律文论女子甲。“不孝者弃市。”“敖悍,完为城旦舂,铁颣其足,输巴县盐(盐官)。”“颣”见于《说文》,意为绊足。考虑到妻对夫次于子对父母,参考敖悍之罪,判甲完为舂。
有一个名叫申的廷史,因徭使没有参加议论,回来后反对廷尉等的意见,提出一系列问题,说服了廷尉等人,女子甲得以减罪。这个案例,具体说明了议罪的过程。
秦对“淫泆”防禁颇严。睡虎地简中的秦始皇二十年(前227)南郡守腾文书,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谴责“乡俗淫泆之民不止”。〔25〕《秦始皇本纪》所载三十七年(前210)会稽刻石,更特别提到“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看女子甲一案居然惊动朝廷,汉初对这方面的防范并未有所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