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与《墨子》城守各篇

三 秦简与《墨子》城守各篇

1978年冬印行的秦简注释本,凡例有一条是:“注释尽可能引用时代接近的古籍及其注释。”特别提出这一点,是由于秦简语言富时代特色,只有参照同时代的文献,才能理解贯通。如以《诗》、《书》古训比附,反难认识简文本义。

注释秦简时参考最多的古籍,有《商君书》和《吕氏春秋》。两书不少词语同秦简近似,例如:秦简《效律》云:“上节(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就(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按《商君书·垦令》有:“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车牛舆重设(役)必当名,然则往速来疾,则业不败农。”朱师辙《解诂定本》引冯觐本注:“取僦,取雇载之价也。”实际被征送粮,本来没有可能取价。高亨《注释》改释为“取僦即雇别人的车去送粮”。据此,简文意为朝廷如征发运输劳役,应役百姓有到县里雇车或转交给别人代运的,都应论罪,律意与《垦令》篇相合。

《秦律杂抄》有《游士律》,内容有“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游士”一词应如何解释,学者见解不一。〔1〕按“游士”见于《商君书·农战》:“夫民之不可用也,见言谈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对照同书《算地》篇所云:“故事《诗》、《书》游说之士,则民游而轻其君。”所谓“游士”只能指专门从事游说的人,与军士无涉。

《游士律》又说“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故秦”一词见于《商君书·徕民》:“今以故秦事敌,而使新民作本。……令故秦兵,新民给刍食。”“故秦”与“新民”对称,“故秦”指秦国原有范围,“新民”指新招徕的山东人民。如把简文“故秦人”理解为原籍属秦、今属他国的人,就大相径庭了。

秦简《吏道》册尾云:“口,关也;舌,几(机)也。一堵失言,四马弗能追也。”文与《说苑·谈丛》中一节相似,但“一堵”殊为费解。查《吕氏春秋·重己》云:“今吾生之为我有而利我亦大矣。论其贵贱,爵为天子,不足以比焉;论其轻重,富有天下,不可以易之;论其安危,一曙失之,终身不复得。”简文“一堵”就是《重己》篇的“一曙”,其意犹云“一旦”,是其他古书中未见的。

《商》、《吕》二书成于战国晚年,出自秦人之手,和秦简词语相类,宜于参照,自然是意料中事。注释秦简的过程中,又发现《墨子》书内城守各篇,文字也与简文近似,有许多共同之点,从而可推定其为战国后期秦国墨家的作品。这一点是整理秦简的附带收获。

城守各篇系指《墨子》最后《备城门》以下二十篇,今本存十一篇,是专论守城技术的著作。前人早已看到《墨子》这一部分成篇较晚,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说:

第五十二篇(《备城门》)以下皆兵家言,其文古奥,或不可句读,与全书为不类。疑因五十一篇(《公输》)言公输般九攻、墨子九拒之事,其徒因采摭其术,附记其末。

这里特别说明了城守各篇语言上的特点。《墨子》各家注本,对这十一篇阐发较少。1958年出版的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是我国研究这些篇的惟一专书。

关于城守各篇的著作年代,清代学者苏时学《墨子刊误》的看法最值得注意。苏氏说:

墨子当春秋后,其时海内诸国,自楚、越外无称王者,故《迎敌祠》篇言公誓太庙,可证其为当时之言。若《号令》篇所言令、丞、尉、三老、五大夫、太守、关内侯、公乘,皆秦时官,其号令亦秦时法,而篇首称王,更非战国以前人语,此盖出于商鞅辈所为,而世之为墨学者取以益其书也。倘以其为墨子之言,则误矣。

近人蒙文通、岑仲勉两氏均以其为秦人之书。〔2〕最近陈直先生撰文,以城守各篇同居延汉简详加比照,也主张成书应在秦代。〔3〕

秦简适于与《墨子》城守诸篇比较的,是有关法律的各种。关于简的年代,我认为应该区别简文的形成时代和简的抄写时代。注释本对各种抄写时代的上限,曾试作简要的分析。如《秦律十八种》,其《厩苑律》有“里典”〔4〕职名,即里正,因避秦始皇讳而改称。《秦律杂抄》和《律说》也有同样的避讳。这三种简显然是在始皇即位为王后抄成的,其中有个别“正”字出现,只能说是由于转录律文未能尽避的缘故。《效律》和《秦律杂抄》系同一写手,文中有较多“正”字,应抄成于始皇即位前几年。至于《封诊式》,其“亡自出”条有“四年三月丁未”的记事,依历法推定为始皇四年。总之,上述有关法律各简多为始皇初年所抄。出简的睡虎地11号墓墓主喜,在始皇三年至十二年任地方司法官吏,说这些简多数抄于其任职期间,似最合理。简的内容当然要早一些,尤其是《律说》所引刑法本文,注释本已说明很可能制订于商鞅时期,其他律文也应为商鞅以来所逐步形成。因此,以秦简与被称为秦人之书的《墨子》城守各篇相比,必然会找出不少相通之处。

下面列举一些两者可资比较的例子。

《律说》简有这样一条:

“誉适(敌)以恐众心者,蓼(戮)。”“蓼(戮)”者可(何)如?生翏(戮),之已乃斩之之谓殴(也)。

“誉适(敌)以恐众心者,翏(戮)”系秦刑法本文,以下则是律意的解说。“誉敌”一词见于《墨子·号令》,文云:

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者,断。

所以“誉敌以恐众心”就是赞扬敌人而动摇军心。《墨子·迎敌祠》又有:

其出入为流言,惊骇恐吏民,谨微察之,断,罪不赦。

此也可以参考。

《律说》有关于“窦署”一条:

可(何)谓“窦署”?“窦署”即去殴(也),且非是?是,其论可(何)殴(也)?即去署殴(也)。

这是以常语“去署”解说刑法的“窦署”。按“署”的意思是岗位,“去署”即擅离岗位。《说文》云:“窦,空也”,所以“窦署”也指擅去岗位,与“去署”同义。《墨子·号令》载:

勇敢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后。擅离署,戮。

这是说命勇敢的吏卒作为前行,依伍而坐,各人都有固定位置。有擅离岗位者,即加刑戮,《号令》所说“离署”就是简文中的“窦署”、“去署”,“去署”一词流传到汉代,习见于居延汉简。〔5〕“离署”则罕为治墨学者所解。两相对勘,就容易明白了。

城守各篇数见“不从令”或“犯令”,如《备城门》云:

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备者,尽上之,不从令者斩。

《号令》云:

门者及有守禁者皆无令无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从令者戮。

皆就其守,不从令者斩。

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将之行,不从令者斩。

客、主人无得相与言及相藉;客射以书,无得举;外示内以善,无得应,不从令者皆断。

禁无得举矢书若以书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断,身枭城上。

“不从令”和“犯令”在秦简里也是习见的,例如《秦律十八种》中《田律》有: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醢(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

同简《内史杂》云:

令赦史毋从事官府。非史子殴(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

《律说》还专门解释“犯令”的定义说:“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由此可见这两个词都是秦人习用的法律术语。

《号令》篇几次出现“构”或“构赏”:

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构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构赏。

其受构赏者,令葆宫见,以与其亲。

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爵禄,皆如前。

其欲复以佐上者,其构赏、爵禄、赎出罪人倍之。

苏时学《刊误》云:“构与购同,赏也。”这是正确的,秦简正作“购”,如《律说》:

甲告乙盗牛,今乙贼伤人,非盗牛殴(也),问甲当论不当?不当论,亦不当购;或曰为告不审。

“不当购”即不应给赏。又:

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殴(也),甲当购,购几可(何)?当购二两。

“购二两”即给赏黄金二两。《说文》云:“购,以购有所求也。”则为悬赏之意,与《号令》和秦简的辞意尚去一间。

城守诸篇屡见“断”字,《号令》一篇尤多,如:

守有所不悦谒者,执盾、中涓及妇人侍前者,守曰断之、冲之若缚之,不如令及后缚者皆断,必时素诫之。

孙诒让《墨子间诂》认为:“断”就是斩,他在《迎敌祠》篇下说:“《说文·斤部》云:‘断,截也。’《车部》云:‘斩,截也。’又《首部》云:‘img,截也。’三字同训。此‘断’盖即‘img’字,亦即斩也。《商子·赏刑》篇云:‘晋文公断颠颉之脊以徇。’”但《号令》载:

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之,行者断。必系问行故,乃行其罪。

岑仲勉指出:“可见尚须经过审讯,然后定罪,‘断’不定是斩,即此可知。”他还指出,从《墨子》各篇观之,“断”字包含多种处罚方法。岑氏的意见是有道理的。我们看《号令》篇末说:

城下五十步一厕,厕与上同圂。诸有罪过而无可断者,令杼(杼)厕利之。

假如“断”就是斩,则罪不及斩者便罚令清厕,其间没有其他等级的刑罚,显然不合情理。秦简也出现“断”字,如《法律答问》有“诬人盗直(值)廿,未断,有(又)有它盗,直(值)百。”“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还有以下一条:

廷行事有罪当䙴(迁),已断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当诣䙴(迁)所。

这里的“已断已令”即《汉书·刑法志》的“已论命”,意为已经判决。由此知道“断”的本义同于“论”,意思是论罪。至于所论何罪,则应视所犯情节判定。

城守各篇还有不少法律用语与秦简相同或近似,如“逋者”、“捕告”、“遝”、“除”、“戮”等等,不能缕述。

《号令》篇几个地方有赎免罪人之法:

邑人知识、昆弟有罪,虽不在县中而欲为赎,若以粟米、钱金、布帛,他财物免出者,令许之。

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价),与主人券,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价)倍偿之。又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爵禄若赎士(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

扞士受赏赐者,守必身自致之其亲之所,令其见守之任。其欲复以佐上者,其构赏、爵禄、赎出罪人倍之。

用财物输官可以赎免罪人,正可与秦简《秦律十八种》之《司空律》参看。以军爵赎免罪人,则见于同简的《军爵律》:

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

这种归爵赎免的制度,不见于其他时代古籍,当为秦人所特有。

秦简中的职官名称也有与《墨子》相同的,例如《封诊式》的“迁子”条云:

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

所说“太守”当指蜀郡太守。按《墨子·号令》有“太守”之称,如:

及勇士父母、亲戚、妻子,皆时酒肉,必敬之,舍之之必近太守。

门有吏,主诣门里,筦闭必须太守之节。

有人以为只有到汉代才有“太守”的称号,是不合史实的。现在从《封诊式》简找到“太守”,足证秦并吞六国以前已有“太守”职名。

《号令》:“吏卒侍大门中者,曹无过二人。”《间诂》引《三国志·蜀书》:“杜琼曰:古者名官职不言曹,始自汉以来,名官尽言曹,吏言属曹,卒言侍曹”,以为非是,但孙氏只举出先秦用“造”字,“造”与“曹”音近,还不是十分有力的证据。秦简《语书》作于始皇二十年,其中说:

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殴(也),故有公心。

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其画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令、丞以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书之,以为恶吏。

这就完全证明了秦人早已言“曹”,杜琼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秦简常见“里典”、“伍老”,简称“典”、“老”。《号令》则称“里正”、“三老”或“父老”:

里正与父老皆守宿里门。吏行其部,至里门,正与开门内吏,与行父老之守及穷巷间无人之处。

其有知识、兄弟欲见之,为召,勿令入里巷中,三老守闾,令厉缮夫(矢)为答。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里中,三老不得入家人。

细读这些文字,可知里正为一里之长,三老或父老则为数家之长,相当于简文的“伍老”。名称略有差别,实质是一样的。

秦简所述军制有的地方也见于《墨子》,如《律说》:

可(何)如为“大痍”?“大痍”者,支(肢)或未断,及将长令二人扶出之,为大痍。

“将长”也见于《号令》:

吏卒民多心不一者,皆在其将长,诸行赏罚及有治者必出于王功。

诸吏卒民有谋杀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

按《商君书·境内》篇云“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是“将长”的本义。此外,秦简和城守各篇都有秦爵,在此就不详述了。

睡虎地简所见计量制度,也和城守各篇相一致。《十八种》内《仓律》云:

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参,女子参。

《司空律》云:

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驷(四)。

所用粮食量制同于《墨子·杂守》:

斗食,终岁三十六石。参食,终岁二十四石。四食,终岁十八石。五食,终岁十四石四斗。六食,终岁十二石。

斗食,食五升。参食,食参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

简文两条都讲到食,“参”即“参食”,每饭吃三分之一斗;“四”即“四食”,每饭吃四分之一斗。由此类推,所谓“半”即每饭吃粮半斗。

在语词方面,简文与城守诸篇也有不少共同的特色,这里只举两个例子。

《号令》篇有一段作:

慎无敢失火,失火者斩,其端失火以为乱事者车裂。

清毕沅注以“失火者斩”为句,云:“言因事端以害人,若今律故犯。”孙诒让则以为“端似言失火所始以为事者”。岑仲勉从孙说,以“失火者斩其端”为句。按“端”字这种用法屡见于秦简,如《律说》:

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赀二甲。盗百,即端盗驾(加)十钱,问告者可(何)论?当赀一盾。

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推求文义,“端”都是故意的意思。因此,《号令》“其端失火以为乱事者”,意即故意失火制造混乱的人,仍以毕注比较接近本义。

《号令》又云:

度食不足,食(令)民各自占家五种石升(斗)数,为期。其在蒪害(簿书),吏与杂訾。

这是说在粮储不足时,命人民自报家中五谷数量,并规定上报期限。所谓“吏与杂訾”,孙诒让引《淮南子·原道》注“赀,量也”,是正确的,但“杂”字如何解释,并未说明。秦简《十八种》中的《仓律》有:

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啬夫免,效者发,见杂封者,以提(题)效之,而复杂封之,勿度县,惟仓自封印者是度县。

细读此文,知“相杂以印之”或“杂封”和“自封印”是对举的,“杂”应依《汉书·雋不疑传》注释为“共”。所以《号令》的“吏与杂訾”,也是说由官吏参与一起称量。

今本《墨子》城守诸篇还保存了一些古字,有些也与简文相同。例如《杂守》云:

盛矢以轺车,轮轱广十尺,辕长丈。

“轱”字亦见于《墨子·经说下》。毕注以为“毂”字异文,孙诒让指出“毂广度必无十尺”,认为“疑即车前胡,字形又与‘轴’相近”,岑仲勉则从毕说。秦简《十八种》的《司空律》云:

……及大车辕不胜任,折轱,上皆为用而出之。大车轱imgimg)。

马王堆帛书《天文气象杂占》云:

见此长如车轱,死者盈千;如辕,死者盈万;如敦布,百万死下。〔6〕

简帛中的“轱”显然和《杂守》所载是一个字。孙诒让提出字形与“轴”相近,是很有启发的。马王堆3号墓遣策有“胄”字,所从之“由”形与“古”同。如果这些“轱”字读为“轴”,则《封诊式》的“穴盗”条所谓“复img衣”可读为“复紬衣”。不过《律说》的“子以img死”却不能改读为从“由”的字。〔7〕看来这一时期从“古”、从“由”的字颇易混淆,需加注意。

《杂守》篇:

寇至,先杀牛、羊、鸡、狗、凫、雁、彘,皆剥之,收其皮革、筋、角、脂、img、羽。

img”即“脑”字,系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img”字的讹变。《封诊式》简“贼死”条则省作“img”。〔8〕

《墨子·备穴》末句:“即熏,以目临img(醯)上,及以沺目。”孙诒让读“沺”为“洒”字。查秦简《日书》甲种及帛书《五十二病方》等医书,“洒”字均作“沺”形,可证孙说的正确。

秦简《封诊式》和两种《日书》都有分段的小标题,冠于段首。详读城守各篇,也可以发现这种小标题的遗迹,如《号令》有“围城之重禁”、“号”、“守”、“城禁”等小标题。推想其原本书写格式,也应与秦简相仿。

根据以上的简略分析,《墨子》城守诸篇作于秦人之手,应无疑问。问题是,它究竟是秦代的作品,还是秦兼并六国以前的作品?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在前面已经引用过的苏时学的见解有独到处。他指出城守各篇非一时所作,如《迎敌祠》篇称“公素服誓于太庙”,应作于秦称王以前;《号令》篇提到“王”,当成于秦称王之后。秦简也有类似的迹象,如《律说》引刑法本文有“公祠”,解说改作“王室祠”,可见本文是秦称王前制订的,解说则作于称王之后。

按秦的称王在惠文君十三年(公元前325),次年为更元元年。秦国墨学的兴盛,正是在惠文王的时期。墨子之后,墨者钜子有孟胜,为楚阳城君守国。阳城君因参与攻吴起获罪,孟胜殉难,传巨子于宋之田襄子〔9〕。此后,秦惠文王时有墨者钜子腹img居秦,见于《吕氏春秋·去私》,可见墨学的中心已转入秦国。据《吕》书《去宥》篇,惠文王时又有“秦之墨者唐姑果”,曾“恐王之亲谢子贤于己”,在王面前谗毁东方之墨者谢子。这证明秦惠文王时墨学隆盛,墨者深受秦王宠信。据《去宥》原文,唐姑果进谗时在惠文王末年。城守各篇或称“公”或称“王”,很可能是惠文王及其以后秦国墨者的著作。篇中屡称禽滑厘,墨学这一支派大约是禽子的徒裔。

墨学何以在秦兴盛,与墨家擅长城防技术有关。秦在战国后期十分注意对北方少数民族的防御,《史记·匈奴列传》云:

其后义渠之戎筑城郭以自守,而秦稍蚕食,至于惠王遂拔义渠二十五城。……秦昭王时,义渠戎王与宣太后乱,有二子,宣太后诈而杀义渠戎王于甘泉,遂起兵伐残义渠。于是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

关于秦的边防,秦简《秦律杂抄》等有很多反映。《墨子》城守各篇,当即在此种需要下应运而生,其烽表守防等技术传于汉世,因而与西域汉简有很多相同之处。苏时学认为各篇为商鞅之辈所撰,是不对的。实际上战国晚期的秦国,不是只有法家一家之学,墨学的传流影响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1〕国内已发表论文意见不同,国外学者如何四维(A.F.P.Hulsewé)也说:“游士是指游荡的士人呢?还是指别国来的兵士呢?”见其《1975年湖北发现的秦文书》,《通报》第65卷,第4—5页。

〔2〕见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再序,中华书局,1959年。

〔3〕陈直:《〈墨子·备城门〉等篇与居延汉简》,《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

〔4〕原误作“田典”,见《睡虎地秦墓竹简》1978年注释本第31页。此说确否,尚待研究。

〔5〕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1978年注释本第237页。

〔6〕《西汉帛书〈天文气象杂占〉释文》,《中国文物》第1期。

〔7〕同⑤,第183页。

〔8〕同⑤,第183页。

〔9〕《吕氏春秋·上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