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田法》讲疏

四 《田法》讲疏

1973年出土的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竹简,经整理小组悉心整理,正在陆续刊布。如上章所述,这批简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的释文业已发表,〔1〕特别是其间《田法》一篇,内容涉及古代土地制度,极堪重视。现在整理小组注释基础上略事引申,就几个大家有兴趣的问题进行讨论。

《守法》等十三篇原有目录木牍,和前述同出《孙子》简木牍格式相似。〔2〕估计竹简本来是成卷放置,可能还装于囊内,木牍则系在卷上或者囊外。据木牍所记,十三篇的次第是:一、《守法》,二、《要言》,三、《库法》,四、《王兵》,五、《市法》,六、《守令》,七、《李法》,八、《王法》,九、《委法》,十、《田法》,十一、《兵令》,十二、《上篇》,十三、《下篇》。

值得注意的是,十三篇里,《守法》、《库法》、《市法》、《李法》、《田法》五篇体例接近,有共通的特有词语(如“某啬夫”),标题也彼此相似。如果加上未找到简文但标题类似的《委法》,在十三篇次序中正好占了第一、三、五、七、九、十六篇。换句话说,除末一篇《田法》外都居奇数,这很难说是偶然的。

对此不妨提出一个假设:这些篇佚书的底本是一幅帛书,分上、下两栏书写,和长沙马王堆帛书《胎产书》、《隶书阴阳五行(暂名)》等一样。上面一栏所写各篇较短(只有《田法》达一千零六十四字),故篇数较多,同时下面一样写到最后还可留下空白。帛书各篇排列(按竹简次第编号)或许是这样:

13  12  10  9  7  5  3  1

11   8   6  4    2

次序应自右向左分栏读,即:《守法》、《库法》、《市法》、《李法》、《委法》、《田法》、《上篇》、《下篇》、《要言》、《王兵》、《守令》、《王法》、《兵令》。用简抄写时,抄手误按一上一下次序录写,结果成为木牍现有的次第。这自然仅仅是一种猜测。

以下主要讨论《田法》,有时也参考标题缀有“法”字的其他几篇。不少问题,整理小组注释已经讲了,这里不再重复。

整理小组把923至925号简,即“量土地肥硗而立邑建城,……”一段,和926号简,即“……百里〔而一〕县……”一段,排在《田法》篇首,并在注释中指出前者文同《尉缭子·兵谈》。从论及“量土地肥硗”看,这样排列可能是正确的。

(一)作务:《田法》下面几支简,即927至936号简,是论“作务”。“作务”一词屡见于战国至汉代文献,如《墨子·非儒下》云:“贪于饮食,惰于作务。”“作务”犹言生产,是广义的。又如《汉书·尹赏传》:“无市籍商贩作务”,王先谦《补注》引周寿昌云:“作务,作业工技之流。”则专指手工业,是狭义的。此词还见于云梦睡虎地秦简,《吏道》有“作务员程”〔3〕,又秦律《关市》有“为作务及官府市”〔4〕,均合于狭义的解释。《田法》所谓“作务”主要指农作,其间“有技巧者为之”又可能指手工业,看来是用此词的广义。简文言“齐其食饮之量,均其作务之业”,以“食饮”与“作务”对举,也恰与《墨子》相合。

简文:

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

注释说明上、中、下三等之家人数与《周礼·小司徒》一致。按《小司徒》云: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注:

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于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

每家的人口最少为夫妇二人,多者十人,而以五、六、七人为其折中之数。

《小司徒》所说“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其前提是一夫授田百亩。每家有一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农夫,分配百亩之田,由于农田好坏的不同,所能供养的人口有多寡的差异,因此《礼记·王制》云: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

田法所说,虽然没有授田百亩的明文,也必须如此解释。

《吕氏春秋·上农》也有一段类似的话:

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此大任地之道也。

所谓“十人”是虚指,犹言多人。有学者误以为实指,把“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释为上等的一夫之田可另供九人之食,下等的一夫之田供五人之食,〔5〕这样“食九人”、“食五人”便不包括受田者自己,这恐怕是不对的。

简文:

〔年七十〕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至十四,皆为半作。

“半作”如注释所言,是指半劳动力。《周礼·乡大夫》:

以岁时发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贾公彦疏云七尺为二十岁,六尺为十五岁,孙诒让《正义》有详细讨论。〔6〕与《田法》比较,后者涉及的年龄范围更宽。

“作”从上下文看,是泛指生产劳作。这包括一般的农作和如《乡大夫》所说的力役,从而与授田有关。《汉书·食货志》:

民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

所说“归田”指归公田。〔7〕关于七十以上、十岁以下的规定,与《田法》七十以上、十三岁以下食于上意同,但年龄的下限更低。自《周礼》、《田法》到《汉书·食货志》,年龄范围逐步放大,可能是反映成书年代的序列。

附带说一下,居延汉简中吏卒家属署廪名籍,未成年男女常标明“使”或“未使”,“使”的下限是七岁。〔8〕睡虎地秦简也有“妾未使而衣食公”之语。“使”的意思是役使,不过这是指屯戍或隶臣妾之类,和当时普通人民自然不能一例。就《田法》而言,农民十三岁以下、七十岁以上,完全没有劳作的义务,故云“皆食于上”,也不应包括属于屯戍或臣妾身份的人。

简文下面谈到人口中参加劳作者的比例、农作的效率等项。

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五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

“什”即十人。前引《周礼·乡大夫》语,其下云:“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可见贵族、官吏和老年疾病等失去劳动力的人要免除劳役。《田法》认为得免劳作的人数比例越小,越有利于国势。十分之七、八人口劳作,即可致霸王之业;十分之五劳作,可以维持存在;十分之四劳作,不免于灭亡。由此不难推想,当时的实际情况,能服劳作的人口大约只占一半的比例。

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亩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

“一人”指一个整劳动力。这里也可推知,当时一人能经营的农田约十四大亩,田十九亩、二十四亩不过是理想。至于一大亩究竟多大,下面还将说明。

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霸者一岁作而二岁食〔之,存者一岁作十八月食〕之,亡者一岁作十二月食之。

这是说,每个农家一年的收成,足支一年半的食用,则可维持本国的存在,也即当时一般的状况。

简文还提到:

……有技巧者为之,其余皆以所长短官职之。邑啬夫度量民之所田小〔大〕……明示民,乃为分职之数,齐其食饮之量,均其作务之业。

这一段专论手工业,可能是关于手工业者授田及禀受粮食的原则。不难看出,手工业者是属于官府的。至于其中是否还包括商贾,简文缺损,已无法判断。

(二)岁收:937号简记有农田的产量,简文说:

中田小亩亩二十斗,中岁也。上田亩二十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太上与太下相复以为率。

这对研究当时农业非常重要。

“中岁”,即指平均的收成,〔9〕词见于《管子》之《乘马》及《国蓄》两篇。《汉书·食货志》载,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云:“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孙诒让认为是据下地言之。〔10〕《田法》所说下田亩收十三斗,与李悝讲的十五斗相近。上田每亩二十七斗,下田十三斗,平均值正是中田的二十斗,所以说“太上与太下相复(覆)以为率”。

从每亩产量的相近,可以推知简文所说的小亩就是《食货志》李悝所讲的亩,也便是周制百步之亩。据此,不难推算《田法》所说的“大亩”。

《汉书·食货志》载:“食人月一石半”,即十五斗。依简文中家食口六人计算,每月食九十斗,是则“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一般应折算为:

王者   三岁(三十六月)  三二四〇斗

霸者   二岁(二十四月)  二一六〇斗

存者     十八月    一六二〇斗

亡者     十二月    一〇八〇斗

同时,“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段,“一人”即受田百亩的一夫。据简文,中岁一小亩的平均产量为二十斗,假定一大亩为六小亩,其产量是一百二十斗,这样折算:

王   一人田二十四大亩  二八八〇斗

霸   一人田十九大亩   二二八〇斗

存   一人田十四大亩   一六八〇斗

亡   一人田九大亩    一〇八〇斗

后三项的数字同由“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推算的都相近甚至相等。(至于王者一项数字的差异,是因为“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的“三岁”,按同段霸、存、亡三者的递差看,原当作“二岁半”,则折算为二七〇〇斗,仍与二八八〇斗接近。)因此,《田法》的大亩应该就等于六小亩。

从小亩到大亩是六进,是有道理的。小亩即百步之亩,宽一步,长百步。一步是六尺,百步是六百尺,所以在亩积的计算上,六是常用的数字。

这些数字还透露给我们,按照“存”即足以维持的劳动效率,一个整劳力尚不能完成百亩之田的耕作,这时不得不由家中妇女老幼协力补充。“存”为十四大亩,即八十四小亩;“霸”为十九大亩,即一百一十四小亩,而百亩差不多恰好是两者的平均值,这也证明一大亩只能等于六小亩。这当然只是一种推测。

(三)乡里:简文云:

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州而为乡。

其乡里组织是:

一里  五〇家

一州  五〇〇家

一乡  五〇〇〇家

这最近于《管子·立政》:

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

如《立政》的“里”也是五十家,则其组织是:

一游  五家

一里  五〇家

一州  五〇〇家

一乡  二五〇〇家

一国  一二五〇〇家

只是乡比《田法》小了一半。

《立政》的乡里限于国中,设有“闾”即“里门”,“置闾有司,以时开闭”。类似的情形也见于《汉书·食货志》。《志》文云“在邑曰里”,其组织如下:

一邻  五家

一里  二五家

一族  一〇〇家

一党  五〇〇家

一州  二五〇〇家

一乡  一二五〇〇家

民居于里中,所以说:“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田法》说:“州、乡以地次受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为域。”也表明民居于邑而田于野。

“百人”即百夫之田,“千人”即千夫之田。我们曾指出,古代因一夫受田百亩有定数,所以“夫”既是人的单位,也是田的单位。(《司马法》:“亩百为夫。”)〔11〕简文的区、域的划分,应与田间界道有关。四川青川郝家坪木牍秦《为田律》以百亩间界道为陌,千亩间界道为阡,〔12〕合于程瑶田《阡陌考》所言“阡陌之名,从《周礼·遂人》百亩千亩、百夫千夫生义”。《田法》的区、域,也与《遂人》的百夫千夫有共通之处。

简文:

人不举域中之田,以地次相……。

“举”可能训为“取”。上文说授田于野,如有民不取野中分配的田地,则应有一定措施。可惜简缺有间,详情已不能了解。

《立政》规定由游到乡都有官员,称为游宗、里尉、州长、乡师,他们是属于国家职官范围的。此外,又规定“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则是人民自己的组织。《田法》也说:“五人为伍,十人为连,贫富相……。”注释说明其文句与《周礼·族师》相若。按《族师》云: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

足见什伍的组织既是民间日常的组织,也与军制密切相关。〔13〕

(四)税赋:简文云:

……赋,余食不入于上,皆藏于民也。

按古代有税有赋,《汉书·食货志》说:

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14〕

李悝尽地力之教也把“十一之税”和“赋敛”分别开来。《田法》此文只剩“赋”字,但从“余食不入于上”看,应包含税、赋两者在内。

以下简文是少交纳税赋者惩罚的规定,可表列如次:

卒岁少入五〇斗  □之

一〇〇斗 罚为公人一岁

二〇〇斗 罚为公人二岁

三〇〇斗 黥刑以为公人

此外,被判处罚为公人一或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这大概是说在得到释放,返家重理农作的一年,又出现少交纳税赋的行为,就终身被没为公人。

对这段简文应从两方面分析:

首先,简文上面已载明中田常岁的产量是二十斗,百亩为两千斗。如实行什一之税,是二百斗。看简文少入数最高三百斗,其中已有赋敛在内,但不能证明赋只有一百斗,因为“卒岁少入三百斗”可能只是适用这种刑罚的一个界限。

其次,简文所列刑罚的次第是:“□之”、“罚为公人一岁”、“罚为公人二岁”、“以为公人终身”和“黥刑以为公人”。在《李法》简中还有“〔罚〕为公人三日”、“罚为公人一□”、“罚〔为〕国城一岁”三种。所谓“国城”像是秦汉刑名“城旦”,而“公人”类于“隶臣”。《田法》下文提到命公人畜养禽畜,其身份作用有似秦律的隶臣,可为左证。由此可见,《田法》等篇反映的刑制也有作刑、肉刑,〔15〕但是作刑公人、国城均无固定刑期,值得注意。

简文还有关于刍藁的规定:

菽萁,民得用之;藁,民得用其什一;刍,人一斗,皆藏于民。

菽萁是豆秸,藁是禾秆,刍是饲草。秦律《田律》规定受田百亩入刍三石、藁二石(每石一百二十斤)〔16〕,《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二世元年“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藁”,《淮南子·泛论》认为是秦的虐政。看《田法》的制度,似乎不比秦法宽厚。简文又规定“上家畜一豕、一狗、鸡一雄一雌”,并说中家以下不能达到此数。这显然比《孟子·尽心上》所言八口之家有五母鸡、二母彘要少。这些内容,对我们了解古代经济状况都很有价值。

(五)大息:注释已说明简文“大息”相当于《月令》的“腊”,且推知《田法》所用历法是周正。简文还讲到“卅日之休”,这可能包括全年的祠祀节日,连“大息”在内,兹不详论。

(六)地均:《田法》948—975号简述“地均”之法。注释已指出简文是讲换土易居,历引何休、张晏、孟康之说作为证明。这一段文字最像《管子·乘马》《乘马》云:“三岁修封,五岁修界,十岁更制”,和简文“……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一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恶,□均之数也”也有类似之处。

简文所讲山林薮泽的折算率,如注释所说,可与《乘马》对照:

《田法》

……大材之用焉,五而当一。

山有木,无大材,然而斤斧得

入焉,九而当一。

秃……鎌纆得入焉,十而当一。

秃尺津……网得入焉,七而当

一。

小溪谷。罟网不得入焉,百而当

一。

美沈泽,蒲苇……

……石,百而〔当一〕。

……百而录一。

《乘马》

林,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

斤斧得入焉,五而当一。

蔓山,其木可以成材,可以为轴,

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

泛山,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

车〔17〕,斤斧得入焉,十而当一。

流水,罟罔得入焉,五而当一。

泽,罔罟得入焉,五而当一。

涸泽,百而当一。

地之不可食者,

山之无木者,百而当一……

细节虽有不同,大体是一致的。综观《田法》,与《管子·乘马》的思想内容最为近似。今传本《乘马》,分“立国”、“大数”、“阴阳”、“爵位”、“务市事”、“士农工商”、“圣人”、“失时”、“地理”等章,还可能脱去一些章题。章题均作“右某某”,在章文之后,与竹简常见体例相同,无疑是和《田法》时代差不多的作品。

《田法》开首一段同于《尉缭子·兵谈》,后面多似《管子·乘马》,有的地方还类于《管子·立政》。再看整个《守法》等十三篇,第四篇《王兵》多同《管子·七法》、《管子·兵法》等篇,〔18〕第十一篇《兵令》同于《尉缭子·兵令》,〔19〕足见全书与《管子》、《尉缭子》确实有关系。〔20〕

《管子》出于齐人之手,前人一般没有异议。上边提及的各篇也公认是战国时作品。《尉缭子》的作者,近年有许多争论。主张为梁惠王时人的,如何法周〔21〕、华陆综〔22〕;主张是秦始皇时人的,如张烈〔23〕、程应镠〔24〕。《守法》等十三篇的出现和研究,揭示出《管子》、《尉缭子》之间存在连锁。宋代施子美云尉缭齐人,生战国之际,应有根据。〔25〕看来《尉缭子》不可能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说大梁人尉缭之手。有论著提出《守法》等十三篇是齐国的著作,〔26〕是不错的。

最后想说明,包括《田法》在内的十三篇是一部子书。前已说过,《田法》接近《管子·乘马》。《乘马》虽对各种制度有非常明细的规定,从“阴阳”、“圣人”等章考察,只是学者的设计方案,并非当时任何诸侯国的历史实际,《田法》也是这样。尽管简文许多地方可能是史实的反映,与实际终究有一定距离,所谓王、霸、存、亡之分就表露了理想的成分。我们最好还是把它作为齐国一个学派的著作来看待。

〔1〕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

〔2〕同①;《孙子兵法》,第92页,文物出版社,1976年。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27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

〔4〕同③,第69页。

〔5〕夏纬瑛:《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第10页,农业出版社,1956年。

〔6〕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一。

〔7〕王先谦:《汉书补注》卷二十四上。

〔8〕陈槃:《汉晋遗简识小七种》,第29页,《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63,1975年。

〔9〕《孟子·滕文公上》:“校数岁之中以为常。”

〔10〕同⑥卷二十。

〔11〕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第二十九章,第375页,文物出版社,1984年。

〔12〕李学勤:《青川郝家坪木牍研究》,《文物》1982年第10期。

〔13〕同⑥卷二十二。《逸周书·大聚》也有类似记载。

〔14〕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第四章第三节,第15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

〔15〕黄展岳:《云梦秦律简论》,《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

〔16〕同③,第28页。

〔17〕此处疑有误。

〔18〕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王兵〉篇释文》,《文物》1976年第12期。

〔19〕同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简本〈尉缭子〉释文》,《文物》1977年第2、3期。

〔20〕详见上章。

〔21〕何法周:《〈尉缭子〉初探》,《文物》1977年第2期。

〔22〕华陆综:《尉缭子注译·前言》,中华书局,1979年。

〔23〕张烈:《关于〈尉缭子〉的著录和成书》,《文史》第8辑。

〔24〕程应镠:《关于尉缭和〈尉缭子〉》,《社会科学战线》编辑部编:《古籍论丛》,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

〔25〕同㉔,第80页引施子美《施氏七书讲义》。

〔26〕裘锡圭:《啬夫初探》第245—246页,《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齐国法律考析》,《史学集刊》198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