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谳书》初论

三 《奏谳书》初论

湖北江陵张家山1983年末发掘的247号墓〔1〕、1988年初发掘的336号墓,〔2〕所出都有汉初的法律文献,对研究当时历史文化有极重要的关系,与云梦睡虎地、龙岗出土的秦律堪相辉映。张家山247号墓的竹简,经整理小组几年的努力,业已基本整理就绪,释文陆续发表。〔3〕简中属于法律一类的,有《二年律令》和《奏谳书》。

《奏谳书》共二百二十七支,原有标题。我们在1985年发表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中曾说明,〔4〕“谳”的意思是议罪,《汉书·刑法志》云:

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传所当比律令以闻。

《奏谳书》便是这种议罪案例的汇集。这和云梦睡虎地简的《封诊式》近似,其作用应为供官吏工作参考,或学吏者阅读的文书程式。不过所辑案例系实有,只对少数人隐名,用甲、乙等代替,在研究上的价值并未稍减。

《奏谳书》案例的编排,凡有纪年的,大体上是越早的越列在后面。推算历朔,纪年最早的在秦始皇(秦王政)即位之初,而最晚的到汉高祖十一年。其间穿插一些没有纪年的,格式较为简略,应系摘要。另外,还有两条春秋时期的案例,仅系记述,不属文书。这些案例,由于我们不很熟悉古代法律词语和程式,理解每易失误。本章试作解说,希望能够帮助读者认识这一佚籍的意义。

《文物》1993年第8期刊出的《奏谳书》前半,案例多属汉高祖时。最早的一个案例是“淮阳守行县掾新郪狱”条。这个案例有二十四支简,在高祖时案例中也是最长的。案例中讲到“坚守荥阳”,是高祖(汉王)三年(前204)的事,案子自在其后。查案中干支有“六月壬午”、“七月乙酉”和“七月甲辰”,只合于高祖六年(前201)。该年六月甲寅朔,壬午为二十九日;七月甲申朔,乙酉为二日,甲辰为二十一日。〔5〕

汉高祖六年的这一案例,是一件案情复杂的谋杀案。

简文首先引述新郪信的爰书。新郪,县名,在《汉书·地理志》属汝南郡,在今安徽太和西北,靠近淮阳国。淮阳国的初封是在高祖十一年(前196),高祖六年还没有淮阳国,那一年刚置淮阳郡。〔6〕据简文,当时新郪属淮阳郡,这和后来的区划不同。〔7〕新郪信是新郪县令名信,系秦至汉初常见于文例。〔8〕

新郪令信的爰书是呈交淮阳郡守偃的。爰书述及求盗甲(代名)的报告。大家知道,求盗是亭中专司逐捕盗贼的亭卒。〔9〕求盗甲本随狱史武防备盗贼,武于六月二十九日出行公梁亭管地,失踪不归。公梁亭校长丙认为甲有嫌疑,加以颂系。校长是主管兵戎盗贼的小官。〔10〕“颂系”见于《汉书·惠帝纪》,注引如淳云:“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舍,不入狴牢也。”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解释说:“狱囚着械,古制已然。颂系不着械,若今时之散禁也。”〔11〕可知“颂系”是不戴刑械的拘留。

淮阳守偃发现校长丙虽拘留求盗甲,却没有囚系的文书,也不行审讯,情事可疑,于七月二十一日下令追查。追查罪人,简文称为“劾”。《说文》:“劾,法有罪也。”《急就篇》:“诛罚诈伪劾罪人”,颜注:“劾,举案之也。”《玉篇》:“劾,推劾也。”《广韵》:“劾,推穷罪人也。”偃认为武可能被人杀死,不仅要求“廉求捕其贼”即杀人凶手,还要“复其奸诈及知纵不捕贼者,必尽得,以法论”。此处“复”读为“覆”,《尔雅·释诂》:“审也”,《广雅·释言》:“索也”,意思就是查究。为了查究纵容真凶的官吏,淮阳守行书县掾,可见新郪令信已处于有嫌疑的地位。

查究证明,狱史武出行失踪一事,与髳长苍有关。按《说文》云:“汉令有髳长。”《系传》徐锴云:“髳,羌地名,髳地之长也。”段玉裁注指出《尚书·牧誓》、《诗·角弓》均有“髳”(或作“髦”),并说:“髳长见汉令,盖如赵佗自称蛮夷大长,亦谓其酋豪也。”可知髳长是一种西南夷的酋长。经过讯问,苍供称:他过去曾是新郪令信的舍人,即私属。〔12〕信指使苍杀武,苍就伙同求盗大夫布、舍人簪袅余两人在校长丙的管地把武杀了。大夫是二十等爵的第五等,簪袅是第三等。丙和发弩赘“荷捕”苍。发弩是专司射弩的兵士;〔13〕“荷”读为“苛”,诘问之意,“荷捕”即拘捕诘问。苍说明是为信杀的,丙和赘便把他放走了。

信供出谋杀武的经过。原来在当年五月,天旱不雨,命令民众举行求雨的的雩礼,武负责县邑中的这件事。这时信巡行县属各乡,叫舍人小簪袅img看守家舍。img是名男童,大约是信所宠爱的。雩要有童男女舞,〔14〕所以武征调img参加,没想到这触犯了信。信回来很不高兴,对武责难,武又踞坐不跪,言语顶撞,信大怒握剑,口出恶言,武便走开。过了十几天,信的又一舍人莱告诉信,武要向丞相、郡守报告这件事,信就指使苍杀死了武。他不追究求盗甲,也正是怕暴露了自己。

校长丙、发弩赘的供辞,印证了信的招供。经过诘问,丙、赘、信三人都不得不认罪。再讯问有关证人,舍人img所说与信一致,求盗布已死,舍人余则逃亡不获。

“诊问苍、信、丙、赘皆关内侯”一句,较为费解。“诊”意为验。〔15〕关内侯,第十九等爵。此句应指验问四人是否关内侯,因为下文明说他们并没有这样高的爵位。验问的结果:信有子原为右庶长,第十一等爵,因守荥阳立功,赐爵广武君。苍为壮平君,赘为威昌君,丙为五大夫,则都是故楚的封爵。至于当前的爵位,应如下文所说“爵皆大庶长”,即第十八等爵。其所以要验问这一点,大约是由于关内侯在法律上有特殊的待遇。不过苍、信、丙、赘四人虽非关内侯,仍须将其罪状上报,才能处置。至于其他人等,就由县里自行惩办了。关于诸侯子的优遇,见《史记·高祖纪》,这里不再详述。

“鞫”即审讯的结果,“苍贼杀人,信与谋,丙、赘捕苍而纵之”,都是真实的。文书接着援引律文,认为信、苍、丙、赘四人皆当弃市,加以囚禁,上报待命处决。这和《汉书·刑法志》所述完全一致。治狱的官吏,文书中记明是新任的新郪令甲、丞乙、狱吏丙(皆代名)。

附带说明一下,文书之末云“为奉当十五牒上谒”,和现有简数不合。这是因为《奏谳书》是抄录原文,为了便于阅读,有不少分行留空的地方。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秦汉之际战事频仍,赐爵冗杂,主要四犯竟“爵皆大庶长”。新郪令信原属汉的一方,被派到楚地任官,骄横暴虐,而髳长苍等三人本在楚受爵,归汉后仍旧营私不法,酿成这一案件。当时高祖称帝不过年余,出现这种情形不足为怪。

“醴阳令恢盗县官米”条,首云“七年八月己未”,系高祖七年(前200),八月戊申朔,己未为十二日。

醴阳,县名,不见于《汉书·地理志》。《水经·沣水注》的沣阳县,则系晋太康时所立。推想醴(沣)阳应在沣水以北,属于南郡,所以本条前后都讲到南郡和江陵、这和《汉书·王子侯表》南郡有尉文县一样,曾一度设县,后来又废除或改名了。

醴阳令恢是郦邑建成里人,郦邑在今陕西临潼东北,秦始皇十六年置,高祖初属渭南郡,后改名新丰,《汉书·地理志》在京兆尹。其改名之年,旧有两说:《史记·高祖纪》云高祖十年七月太上皇崩,“更名郦邑曰新丰”;《汉志》则称“高祖七年置”,注引应劭说系高祖因太上皇思念故里,改筑郦邑,徙丰民实之,故号新丰。后世学者各执一说,详见王先谦《汉书补注》。这里仍称郦邑,其时已近七年之末,看来《史记》的记载很可能是正确的,《汉志》“七”字应如王念孙所言,是“十”字形误。

恢系第十等爵左庶长,秩六百石,却指使从史石盗取本县己乡的公米,由他的舍人士伍(无爵的成年男子〔16〕)兴、义和石一起出卖。

这件盗卖公米的案子,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的。汉初由于连年战乱,曾出现严重的饥荒。《汉书·食货志》载:“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这段话把物价腾贵的原因归咎于战乱。《史记·平准书》所讲的,内容要更深刻一些,值得我们仔细玩味:

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饟,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于是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一黄金一斤,约法省禁,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跃),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

“铸钱”《汉书·食货志》作“铸荚钱”。由此可见,高祖令民铸钱,用意本在宽民,结局却更激起了物价。

陈直先生曾辑录秦末汉初米谷价的材料,如:

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米石千六百。(《史记·秦始皇本纪》)

关中大饥,斛米万钱。(《汉书·高帝纪》二年)

汉兴,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汉书·食货志上》)

汉兴,以秦钱难用,更令民铸荚钱,米至石万钱。(《汉书·食货志下》)

楚汉相距荥阳,民不耕种,米石至万。(《史记·货殖传》)〔17〕

他更指出铸荚钱是造成物价飞涨的重要原因。〔18〕汉初米谷价的高涨,什么时候得到缓和,史缺不载。从陈直先生所辑材料看,上引几条之后就是:

汉文帝躬俭约,修道德,谷至石数十钱,上下饶羡。(《御览》卷三十五引《新论》)

孝文帝粟升一钱。(《风俗通义》)

由极贵变成极贱,其间关键没有说明。〔19〕本条案例有米价,时间明确,是有关这一问题的绝好材料。

恢所盗卖的米,一共是二六三石八斗,计得金六斤三两、钱一五〇五〇钱。大家知道,秦汉时期金和钱都是货币。高祖时的钱即半两。“至于黄金与铜钱这两种法定货币间的比价,根据史书及古代学者的注释,均言黄金一斤值钱一万。”〔20〕据此折算,金六斤三两约六一八七六钱,加上一五〇五〇钱,合计七六九二六钱;再除以二六三点八,则每石米价大约是二九〇钱。这虽然多于文帝时,但比汉兴战乱时的每石万钱、五千钱相差不啻霄壤。看来汉兼天下之后,局势安定,物价迅速趋于平稳,两年之间米价已接近平时的水准。

其余的几个有纪年的案例,都与去亡一类行为有关。

“安陆丞忠劾狱史平”一案,首云“八年十月己未”,系高祖八年(前199)十月十三日;尾云“八年四月甲辰朔乙巳”,系四月二日。当时历法以十月为岁首,故十月早于四月。

这件案子是安陆狱史平在家中藏匿没有名数的成年男子种达一个月。简文引令云:

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罪。

所谓“名数”,是指人的姓名、年龄等项,“自占书名数”就是自行登记,列入簿籍。〔21〕这是汉初连年战乱归于平定以后,国家的一项重大措施。可以想像,当时没有在汉的簿籍上登记的人是很多的,在故楚地尤其如此。不登记,就不负担政府给予的义务,所以汉朝的法令对这种行为的惩处相当严厉。

高祖十年(前197)七月二十四日江陵余、丞骜所谳一案,也与名数问题有关。简文说:“乃五月庚戌”即该年五月十九日,校长池接获士伍军报告,军的成年男奴武逃亡,在池所在亭的西面出现,池便和求盗视追捕武。武格斗拒捕,用剑砍伤了视,视也以剑将武刺伤。

武声称,他过去是军的奴,于楚时逃亡降汉,已经登记为民,不应再为奴。士伍军承认武所说是事实,并承担他自己向池报告武系其奴为告不审。告不审,即控告不确,是有罪的。审讯者则认为,武虽然不再受军奴役,但在视拘捕时应该受擒,不当格斗,最后判决将武黥为城旦,而视无罪。

这个案例生动地说明,当时奴如逃亡,便会遭到武装逮捕。武虽因降汉,得到登记为自由人的身份,遇到拘捕反抗,仍旧难免沉重惩罚。

高祖十年七月三日胡状、丞熹所谳一案,虽与奴婢无关,仍属于逃亡一类。

胡即《汉书·地理志》京兆所属湖县,志云:“故曰胡,武帝建元元〔22〕年更名湖。”地在今河南灵宝西,旧阌乡县东,在函谷关内。〔23〕

案情是这样的:女子南系战国时齐国贵族田氏,受命徙处长安,由临淄狱史阑送行。他们到了关中,阑娶南为妻,给她戴上缴冠,佯病卧在车中,用大夫虞的传(过关凭证),企图混出关去,一起回往临淄。不料未能出关,竟遭捕获。

高祖九年(前198)十一月,徙六国后及豪杰名家居关中。此事系娄(刘)敬建议,见于《史记》本传:

刘敬从匈奴来,因言“匈奴河南白羊、楼烦王去长安近者七百里,轻骑一日一夜可以至秦中。秦中新破,少民,地肥饶可益实。夫诸侯初起时,非齐诸田,楚昭、屈、景莫能兴。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之族,宗强,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高枕而卧也。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桀(杰)名家居关中,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上曰:“善”,乃使刘敬徙所言关中十余万口。

临淄狱史阑送女子南,正是徙齐诸田的一个实例。

《汉书·儒林传》:“汉兴,田何以齐田徙杜陵,号杜田生。”注:“高祖用娄敬之言,徙关东大族,故何以旧齐田氏见徙也。初徙时未为杜陵,盖史家本其地追言之也。”田何是传《易》的经师,他的故事可与本案例参看。

阑与南这对夫妻的命运是悲惨的。阑最后被判处黥为城旦,他和南便就此被拆开了。

案例中值得注意的是引用了人婢清以亡之诸侯论的成案,这叫做“比”。《汉书·刑法志》注云:“比,以例相比况也。”《奏谳书》这类案例汇编也可能与此有一定关系。〔24〕

另外,“大夫img诣女子符”一案,发生时间是高祖十年十二月九日。案情是女子符曾经逃亡,趁自占书名数的机会,登记名数,成为大夫(第五等爵)明的“隶”,明把她嫁给隐官解为妻。隐官是受过肉刑后得自由,被安排在不易被人看见处所工作的人。〔25〕解曾遭黥劓,故称隐官。大夫img大约是符的原主,发现此事,把符送到官府。审讯者认为解不知道符是亡人,不应论罪;也有人认为解虽不知真相,仍应以取亡人为妻论罪,黥为城旦。廷报决定论罪,并指出律文本来明确,根本不应上谳。

这条案例再次说明那时对逃亡惩处的严峻。还应注意到,女子符在大夫明处称为“隶”,这和《周礼》的罪隶等等都有区别。《周礼·禁暴氏》有“奚隶”,“奚”为女奴,“隶”为男奴。“奚”这一名词后来罕用,可能“隶”也兼指女奴而言。

高祖十一年(前196)八月三日江陵丞骜所谳之案,进一步说明了奴隶制的关系。媚在过去是士伍点的婢,在故楚时逃亡降汉,不书名数。后来在高祖六年二月,点将媚抓获,正赶上汉朝下令占数,重新登记媚为婢,随即把媚卖给大夫椽,得价一万六千钱。到十一年三月二日,婢从大夫禒处逃亡,被椽觅到,媚声明自己不当为婢。三月十四日,椽以此事告官。

这件事的关键是,媚在降汉时曾“不书名数”,即摆脱了婢的身份。因此,点是否有权重新对媚奴役,并把她出卖,审讯者犹豫不决,难以确定。

最后,高祖十一年八月六日夷道img、丞嘉所谳的案件,属于另一种性质的去亡。夷道在南郡,今湖北宜都西北。《水经·江水注》:“夷道县,汉武帝伐西南夷,路由此出,故曰夷道矣。”以县名在武帝后,据此可知其说非是。该地得名,应即由于当地有蛮夷而来,是有蛮夷曰道的实例。

该年六月四日,发弩九将成年男子毋忧送官,原因是毋忧被征召为屯,未到屯所逃亡。毋忧说,他是蛮夷,每年交纳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应为屯。毋忧的辩解最终无效,被判决腰斩。

简文称毋忧有君长,岁出賨钱,与文献记载相合。《说文》:“賨,南蛮赋也。”巴有賨人,《风俗通义》等书云:高祖为汉王时,接受阆中人范目建议,募取賨人,平定三秦。其后复其渠帅七姓,不输租赋,余户岁入口钱四十。〔26〕南郡蛮夷也有类似制度,见于《说文》:“幏,南郡蛮夷宾布也。”其在汉初情况不得其详,由简文可得补充。

高祖十一年南郡尉发屯一事,当与南越有关。查《史记·南越传》,秦朝破灭后,赵佗即击并桂林、象郡,自立为南越武王,“高帝已定天下,为中国劳苦,故释佗弗诛。汉十一年,遣陆贾因立佗为南越王,与剖符通使,和集百越,毋为南边患害,与长沙接境”。《史记·陆贾传》记陆贾对赵佗进说,有“今足下反天性,弃冠带,欲以区区之越与天子抗衡为敌国”等语,足见南越对汉朝南方构成威胁。高祖派遣陆贾,同时发屯守边,是必要的。

简文称所发屯卒由都尉率领,可对照湖南长沙马王堆帛书中的《驻军图》。该图中有“周都尉军”、“徐都尉军”等,研究者指出:“当时诸侯王掌管军事的最高武官叫‘中尉’,郡的最高武官叫‘郡尉’。所以,‘周都尉军’和‘徐都尉军’都应是汉中央朝廷直接派出的军队。”〔27〕《驻军图》反映的历史时间较晚,但汉廷派军的制度一样。简文正说明了这种军队是怎样征集的。

〔1〕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85年第1期。

〔2〕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年第9期。墓号已改正。

〔3〕李学勤:《论江陵张家山247号墓汉律竹简》(1992年日本关西大学“汉简研究国际讨论会”论文),即本篇第二章。

〔4〕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即本篇第一章。

〔5〕张培瑜:《三千五百年历日天象》,河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本文历朔皆据此书。

〔6〕王先谦:《汉书补注》二十八下。

〔7〕参看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上篇第3章,人民出版社,1987年。

〔8〕同④。

〔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7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

〔10〕同⑨,第256页。

〔1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十二《囚系》,中华书局,1985年。

〔12〕同⑨,第71页。

〔13〕同⑨,第128页。

〔14〕《公羊传》桓公五年注。

〔15〕同⑨,第34页。

〔16〕同⑨,第106页。

〔17〕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281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

〔18〕同⑰,第284页。

〔19〕参看萧清:《中国古代货币史》,第104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

〔20〕同⑲,第133—134页。

〔21〕同⑨,第12页注⑤3。

〔22〕此处据王先谦《汉书补注》二十八上引钱大昭说补。

〔23〕同㉒王先谦说。

〔24〕同④。

〔25〕同⑨,第93页。

〔26〕桂馥:《说文解字义证》“賨”字。

〔27〕高至喜:《兵器和驻军图》,《马王堆汉墓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